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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可针对三类机构设三级费率


来源:证券日报

我国市场上缺少对问题金融机构市场化的快速处置机制。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

理论和实践表明,金融监管难以完全避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于濒临倒闭或倒闭的金融机构,应当构建有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其恢复正常运营或顺畅退出市场,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着力加强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比较而言,存款保险机构可灵活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对危机银行进行处置,降低央行和政府的处置成本。例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处置破产银行时,一般按照“成本最小化”原则,运用“收购与承接”等市场化的处置方式,通过向健康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以促成其购买倒闭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处置。对于部分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还采取“过桥银行”策略,先直接接管再择机出售。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FDIC 则与美国财政部、美联储联合实施救助,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以优先股形式注资,并按一定比例分担资产损失。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将为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提供良好的条件市场,是一个市场化的处置机制。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难点。

有市场就会有退出,没有退出的市场就不是完善的市场。既然做市场经济,就要按市场规律办事。目前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则,国家对现有商业银行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隐性担保,监管机构可以使用破产、重组等多种手段解决危机银行的问题,有时被迫救市。出现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这加大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强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同时还会形成一种非市场化的依赖。这无疑会降低市场资源的有效性,进而使资源配置产生扭曲。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应解决国家信用担保向市场信用担保转变的问题,避免过多行政干预,使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运行符合市场规律。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加强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综合考量、准确定位。我国市场上缺少对问题金融机构市场化的快速处置机制。要高度重视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并要注意有可能引起的“存款搬家”现象等。应抓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的机制和安排,进一步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编者按: 央行行长周小川近日发表署名文章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似乎暗示着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在即。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未来应建立怎样的保险机制?对于问题金融机构又应该建立何种处置机制?围绕这一话题,《证券日报》本期邀请两位专家对此问题展开讨论。同时,希望业界有识之士踊跃来稿畅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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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机构 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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