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不可动摇
2013年10月11日 14:04
来源:中证网
原标题:贾康: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不可动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贾康 梁季 在中国即将启动新一轮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关键时期,财税改革再次成为研讨和推进配套改革的切入点。近些年因现实运行中所出现的诸如县乡
原标题:贾康: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不可动摇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贾康 梁季
在中国即将启动新一轮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关键时期,财税改革再次成为研讨和推进配套改革的切入点。近些年因现实运行中所出现的诸如县乡财政困难、地方隐性负债、土地财政和以专项补助为代表的“跑部钱进”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次又一次地将分税制的评判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分税制改革必须“全覆盖”
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这是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不约而同形成的体制共性与基本实践模式。在举国“迎接三中全会”的当下,我们有必要按照基本分析思路来审视:为什么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
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机制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职能主要定位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弥补市场失灵和不足,因而政府的事权、财权主要定位在公共领域,“生产建设财政”须转型为“公共财政”,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主要目标和工作重心。所以制度安排上,必然要求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规则,而走向法治背景的分税分级体制,让企业得以无壁垒地跨隶属关系、跨行政区域兼并重组升级优化而释放潜力活力,充分公平竞争。同时在政府间关系上,也遵循规范与效率原则,由各级政府规范化地分工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将事权与财权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合理划分,配之以财力均衡机制即以资金“自上而下流动”为主的转移支付。
分税制是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简称,其体制内容,包括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支出责任)与财权(广义税基配置);按税种划分收入建立分级筹集资金与管理支出的财政预算;分级的产权管理和举债权管理问题,以及转移支付体系问题。分税制既适应了市场经济下政府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产品职能定位的内在要求,也迎合了各级政府间规范化地、可预期地分工与合作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公共需要。
一言以蔽之,分税制财政体制内洽于市场经济。在我国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全面配套改革,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向,是切不可动摇的。近些年来地方财政运行中出现的县乡财政困难、隐性负债、土地财政、“跑部钱进”等问题,绝非分税制所造成,恰恰是因为分税制改革在深化中遇阻而尚没有贯彻到位,特别是在省以下还并未成型所引致。
还有一种看法,虽未在表述上全盘否定分税制方向,却从强调“因地制宜”切入而提出“中央与省之间搞分税制、省以下不搞分税制”、“非农区域搞分税制、农业区域不搞分税制”的主张。这一设计思路看似以“实事求是”为取向,要害是未能领会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内在要求而脱离了中国经济社会转轨的基线和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属于一种使财政体制格局重回“条块分割”、“多种形式包干”的思维方向,未能把握深化改革的“真问题”。一个统一市场所要求的各种要素无壁垒流动的制度安排,如何能够如此“因地制宜”而横纵皆为切割状态?如果说省以下不搞分税制,那正是“94改革”以来我们看到的因深化改革受阻而业已形成、为人诟病的现实状态。如果说“农业地区不搞分税制”,那么且不说实际操作方案中如何可能合理地将我国具体划分各类大大小小、与非农地区仅一线之分的“农业地区”,只要试想一下,假如处在体制分隔、切割状态,各个区域中的企业如何形成我国目前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各地政府将如何处理各自辖区的企业所得税索取权?
因此,统一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化机制,必然要求分税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实施其制度安排的全覆盖。分税制改革的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如此,与之相联系、相呼应的管理系统创新、信息系统创新,也必然都应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全覆盖。
事权与财权相顺应
近期和未来在深化改革中健全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大思路,应是在明确政府改革中职能转变、合理定位的前提下,配合政府层级的扁平化和“大部制”取向下的整合与精简化,按照中央、省、市县三级框架和“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配之以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和地区间横向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内洽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事权与财权相顺应、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根据“94改革”以来分税制深化改革不尽如人意的突出矛盾和真实问题,今后改革的重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最小一揽子”配套改革中积极、渐进推进省以下分税制的贯彻落实,通过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在大面上将我国原来的五个政府层级扁平化为中央、省、市县三个层级(不同地区可有先有后)。
第二,在顶层规划下调整、理顺中央与地方三层级事权划分,进而按照政府事务的属性和逻辑原理,合理和力求清晰地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尽快启动由粗到细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事权与支出责任明细单的工作,并在其后动态优化和加强绩效考评约束。地方政府应退出一般竞争项目投资领域,经济案件司法审判权应集中于中央层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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