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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了 加盟店却开不起来


来源:鲁北晚报

”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滨州信言法律服务所主任彭军,彭军说,双方既然签订了代理合同,那么相关纠纷就适用《合同法》解释解决。彭军说,就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而言,协议书和加盟合同中并未就摊位选址明确约定,缺少相关证据,不足以判定双方的具体责任。

原标题:合同签了 加盟店却开不起来

>>饰品店:店开不了非饰品店造成

□晚报记者 张宝凯

3月2日,市民崔女士向本报反映,称她春节前加盟了一家饰品公司,加盟费和保证金共交了25000元,后来因为摊位选址问题与代理商产生了矛盾,至今,饰品店也没开成。

3月2日,记者来到了位于市区黄河四路的于经理办公室了解情况。于经理说,她负责该饰品公司在滨州区域的代理加盟,目前,该饰品公司在滨州共有十多家加盟店。“我们公司只负责加盟门店进入超市,但加盟门店在哪选址我们不负责。”

就饰品公司在处理加盟纠纷方面是否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崔女士遇到的问题如何处理两问题,于经理表示,相关制度很全面,但具体条项她记不清。记者询问能否查看一下,于经理以“材料都放在保险柜里,但保险柜钥匙不在”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请求。

记者提问,协议书约定,若甲方无法进入超市或者超出协议约定的最晚时间,饰品公司该负哪些责任。于经理表示,加盟店在超市里的摊位位置是总公司审核确定的,并非加盟人自主意愿就能决定。至于超出最晚时间,这个问题不是饰品公司导致的,是由于崔女士本人对公司确定的摊位位置不满意才导致的。记者再问,既然崔女士想退款不再加盟该公司,能否将加盟费及保证金退还,于经理表示,“只要签订了加盟合同,这个钱是不能退还的。”

>>签订合同后 看中的摊位没租下

通过一段时间的市场考察,崔女士想加盟一家饰品公司,并想在沾化一超市内设立营业摊位。2014年11月份,崔女士找到负责滨州区域的该饰品公司负责人于经理商量。崔女士询问能否选择一个好点的摊位,“于经理答应说没问题”。

2014年11月14日,崔女士和于经理共同来到沾化该超市选摊位,崔女士共看中了三处摊位,“于经理说能将这些摊位租下。”崔女士说。她本想等到这些摊位租下来之后再与于经理签订代理合同,但于经理却要求她先签合同交完钱再办理租摊位事宜。最终,崔女士与于经理签订了代理合同。

签订合同后,按照要求,崔女士交给了于经理20000元的加盟费和5000元的保证金。“交完钱后,于经理去找了超市老板,回来跟我说,我看中的那三个摊位合同都没到期,暂时租不下来。”崔女士说,于经理带她看了另一处空闲摊位,但该摊位“位置较偏,面积较小,不适合做店面”,崔女士最终没同意。“要不是她事先答应我能租下来看中的摊位,我也不会跟她签合同。”

随后,崔女士一直催问此事该怎么办,但“于经理给不出让我满意的意见,协议约定最晚年底进入超市,但至今还未进入。”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滨州信言法律服务所主任彭军,彭军说,双方既然签订了代理合同,那么相关纠纷就适用《合同法》解释解决。若一方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另一方签约,则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崔女士观点是,就摊位选址问题,是在得到于经理肯定答复之后才签约的,也就是说,签约的前提条件是于经理承诺能租下来崔女士看中的摊位。若于经理签约后未能实行承诺,确实存在欺骗行为,则这种违约责任该由于经理承担,给崔女士造成的各项损失也应由于经理承担。但前提是,崔女士应就于经理的肯定答复能给出足够、确凿的证据。

若崔女士在无任何前提下想单方毁约退费,则应承担《合同法》相关违约责任,于经理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崔女士要求的退费作出处理。

彭军说,就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而言,协议书和加盟合同中并未就摊位选址明确约定,缺少相关证据,不足以判定双方的具体责任。对此纠纷,双方调解为宜,消除误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观点:需足够证据才能判定双方责任

>>想要退出 合同并未规定摊位位置

3月2日,记者看到了崔女士与于经理签订的加盟合同和一份代理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崔女士)负责市场销售,进入沾化县(区)新合作主超市西门合适的位置,如果甲方无法进入新合作超市,甲方无条件退回代理费20000元,保证金5000元,代理期限为长期。进入超市最晚的时间2014年底春节前。”崔女士说,直到现在该公司既未解决摊位问题,也未退还加盟费和保证金。

记者注意到,在加盟合同和这份协议书中,双方并未就摊位的具体位置作出明确约定,也未就加盟过程中如何解决退费纠纷给出具体说明。

崔女士说,现在她根本不再信任于经理了,只想要回自己的钱,但于经理却不退。“我还未进入超市更没开张营业,这根本就不算加盟,这个钱他们必须退给我。”崔女士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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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佰云]

标签:崔女士 饰品公司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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