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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114件


来源:滨州传媒网

2015年1月1日,是《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据介绍,20年来,滨州市法院共审理行政赔偿案件89件,其中,判决赔偿32件、经协调后撤诉16件、驳回赔偿请求或驳回起诉34件、做其他处理7件,判决或协调的赔偿金额达159.3万余元。

原标题:《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 市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114件

本报讯(记者 荆常忠 孟令华 通讯员 赵海永 赵凤良 报道)2015年1月1日,是《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2014年12月30日上午,市法院新闻发言人、研究室副主任赵海永邀请市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景春、行政庭审判员庞辉向新闻媒体介绍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国家赔偿审判的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20年来,滨州市法院共审理行政赔偿案件89件,其中,判决赔偿32件、经协调后撤诉16件、驳回赔偿请求或驳回起诉34件、做其他处理7件,判决或协调的赔偿金额达159.3万余元。审理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25件,其中,决定赔偿18件、经协调后撤回赔偿申请2件、驳回赔偿请求5件,决定或协调的赔偿金额达67.2万余元。

实施《国家赔偿法》有何重大意义

1.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2.《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法治建设有何重大意义?

(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国家赔偿法》则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而且会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

(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的追责制度,可以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中的弊端,完善制度,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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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审判的主要特点

一是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不同的程序。虽然两者的赔偿经费都由国家财政负担,但《国家赔偿法》将二者加以区分。行政赔偿,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适用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两审终审。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决定程序进行审理、一决终局。审理程序的差异导致两类案件在审理方式和审理结果上呈现各自的特点。

二是案件涉及领域较广但重点领域集中。市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89件,其中,涉及乡镇级政府37件、行政职能部门32件、县级政府14件、村委会6件,涵盖了城建、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主要行政管理领域。近几年,拆迁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赔偿案件的主要发生领域。另外,市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25件。在司法赔偿案件中,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赔偿均有所涉及。但由于刑事赔偿实行后置原则以及民事、行政案件中只能由法院赔偿,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25件案件中,涉及法院13件、检察院6件、法检共同赔偿3件、公安机关3件。

三是最终赔偿的比例总体较高。司法赔偿案件决定或协调后的赔偿率达到了80%,行政赔偿案件判决或协调后的赔偿比例也达到了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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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娟]

标签:市法院 国家赔偿法 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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