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系车”与“日系车”的反垄断差异
2014年09月02日 11:48
来源:经济观察网
最近与汽车有关的反垄断十分热闹,目前可以分出“德系车”和“日系车”两部分,二者在反垄断内容上有明显差异。估计这才刚刚开始,后面还有好戏连台,反垄断的故事将会在中国持续上演,很有必要先捋一捋,梳一梳。
据说,中国发改委的调查从2014年3月日立公司的“自首”开始,美国最早定罪的厂家是古河电工(Furukawa Electric Co. Ltd.,),时间是2011年9月29日,这时间跨度有点大。
“德系车”的反垄断说的是生产商和经销商的事,是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进行勾结,维持零部件和维修保养的高价格,同时这也是不同经销商之间的横向勾结,结果是一辆车拆了卖可以卖出12倍的总价。普通消费者关心的只用维修保养的费用,但这不是剧情的核心,最感肉痛的是保险公司,按整车价格投保,然后按12倍的价格理赔,保险公司感到被虐了,开始嚷嚷,于是就有了“德系车”的反垄断。
但是,反垄断不能“排外”,更不能有“例外”,生产商-经销商的这种模式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汽车品牌中,类似的还有禁止跨区域销售、限定经销商数量等。有的品牌一个城市只给一家经销商(可能有多家店面),如何竞争?
通俗的说,“日系车”是横向垄断,消灭了零部件厂商之间的竞争;“德系车”是纵向垄断,毁了经销商之间的竞争。没有竞争的结果,第一个就是最终消费者要多花钱,然后才是延缓技术创新、降低行业整体效率.....。.消费者是受害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垄断的侵害正是反垄断的重要目的之一。美国的消费者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发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倍赔偿,这是1914年实施的《克莱顿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反垄断最应该是法律的事,应该有原告、被告、律师、证据、法官、审理、辩护、判决,没有这些只能算行政行为。上了法庭,司法部所代表的美国政府作为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双方都在摆事实讲道理,最后做判决的是法官,美国政府在反垄断诉讼中输官司的事如繁星般屡见不鲜。
可惜的是,在中国,“日系车”和“德系车”的反垄断中,到现在还没见到法律的影子。
但一浪高过一浪的反垄断至少有两个好处:让大家知道了中国还有《反垄断法》;并且中国的《反垄断法》是真实有用的,“不排外,无例外”是官方对质疑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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