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 保障性住房的新路径新模式
2013年12月20日 16:52
来源:重庆晨报
在商品房房价高扬之际,保障性住房更应大规模扩大供应量,而保障房不能“吊死在一棵树上”,应该多渠道、多模式、多方案来解决,“共有产权”房就是一种新的路径和模式。江苏淮安的“共有产权”模式,是政府变“暗补”为一种“明补”,政府直接出资在前,在你买房的第一时间。
原标题:共有产权房 保障性住房的新路径新模式
共有产权房
在商品房房价高扬之际,保障性住房更应大规模扩大供应量,而保障房不能“吊死在一棵树上”,应该多渠道、多模式、多方案来解决,“共有产权”房就是一种新的路径和模式。
正在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已提出“共有产权”的问题。当然,“共有产权”的形态比较复杂。比如现在许多城市规定,经济适用房5年后可上市出售、所获利润政府要收回大半,这就是一种实际意义的“产权共有”。
江苏淮安的“共有产权”模式,是政府变“暗补”为一种“明补”,政府直接出资在前,在你买房的第一时间。这种在产权证书上就可明确规定各占多少产权的做法,把一切明摆在法律文书上,清晰明白,当然很好。产权证和合同就像一道紧箍咒,时刻提醒着你,政府帮忙出的50%不是白给的。如果最终还是买不起,那就一直让你住,同样也形成住房保障,是一个善待式的关怀。
淮安“共有产权”模式,应该成为今后《住房保障法》立法的重要依据。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同样有买房困难的问题。在英国,为了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政府5年前就推出了类似“共有产权”模式。而且英国的做法更灵活,比如没有给购房者获得完全产权设置具体时间限制,但其间政府要收取部分租金,英国模式同样受到了百姓的欢迎。
“共有产权”模式相比于经济适用房模式,只要经营得当,应该不容易被侵占,因为它较长时间被政府“占有股份”,政府对房子的掌控力会大一点。开豪车买经适房的现象很令人讨厌,如果能在“共有产权房”上较好地杜绝不该买的人去买,那不是很大的进步吗?所以,我希望今后听到更多的词语是“共有产权房”,而不是“经济适用房”。
—徐迅雷 发表于《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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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商品房制度,即由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以出资比例划定两者产权比例。可对人均保障面积规定一个标准,保障对象将来可一次或分期购买国有面积的产权,但价格基本按照当时市场行情随行就市。政府让渡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的居住权,只收取极低廉租金。这样的共有产权商品房制度封杀了行政权力的寻租空间。原来经适房建设用地一般以划拨方式供应,并非通过市场招拍挂取得,有的甚至是零地价。
—熊锦秋 发表于《上海证券报》
保障性住房应该成为中国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跟养老和医疗是同等地位。建议将共有产权房政策上升为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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