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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凤凰网山东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升农业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规范农业保险运作行为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升农业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规范农业保险运作行为,促进我省农村和农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往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做法,现制定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工作上锐意创新,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建立健全适合山东省情的以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2012年小麦保险范围,调整费县、桓台、鱼台、嘉祥不纳入当年农业保险县,原定的其它农业保险县(市、区)原则不变;玉米和棉花政策性保险工作将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动,扩大保险区域,按照县级自愿申请,市级审查同意,省级确定的原则,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办,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服务好、网络健全、热心农业保险事业的保险公司参与保险工作,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

(二)保险品种。按照财政部提出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为小麦、玉米和棉花。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的县(市、区)都要开展小麦、玉米和棉花的承保工作。在农民自愿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其它险种继续按原计划做好承保工作。

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鲁政办发〔2007〕61号文件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其它险种的保险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保险责任。根据我省主要自然灾害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重大流行性病虫害(小麦条锈病和小麦吸浆虫;玉米粗缩病和玉米螟;棉花黄萎病和棉铃虫。以乡镇为单位,出现对小麦、玉米和棉花造成50%以上减产时,由省级核损定损专家进行鉴定)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小麦保险: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20元/亩,保险责任为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旱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玉米保险: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责任为雹灾、涝灾、风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棉花保险: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450元/亩,保险责任为雹灾、涝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其它作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五)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52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中央、省、市及县级具体分担比例为:列入30个经济强县的农业保险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含市,下同)以下财政承担30%;列入30个欠发达县的农业保险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70%,市级(含市,下同)以下财政承担10%;其它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60%,市级(含市,下同)以下财政承担20%。

(六)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保险期限为乡镇保险代办机构收到农民保费后的10日内出单至作物收获。保险签约截止期:2012年小麦为2月底,2013年小麦保险签约期为2012年11月底,棉花5月底,玉米7月15日。理赔期限小麦最迟8月底前理赔结束,玉米11月底前,棉花12月20日前。理赔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受灾农户,不得跨年度赔付。

(七)承保公司。各承保公司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将农业保险服务机构延伸到乡镇和村,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各市及县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承保公司搞好配合,为农民搞好服务。

(八)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在运作机制上,各承保单位要认真贯彻省政府鲁政办发〔2009〕2号精神,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金制度,提高巨灾风险补偿能力。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各农业保险县的农村车辆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农村商业保险要多向承保公司倾斜,增强承保公司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勘查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乡(镇)在24小时内分别报所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会同农业部门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核损理赔专家组到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各自存档,以备缮制赔案。

三、资金管理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市及农业保险县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专家在勘察定损、理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农业保险办公室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要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做到“四公开”、“三到户”及承保、理赔公示,坚决避免选择性承保,或附加任何条件的承保。省里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农业保险县及承保单位能进能退管理机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工作开展不力的取消其农业保险县资格,并对承保单位作出相应调整。在小麦作物上被调整下来的农业保险县,今年暂停玉米和棉花农业保险县的申请资格。

六、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农业保险县有关部门要与承保公司紧密配合,密切合作,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签定保险合同。各农业保险县及乡(镇)要统一组织,搞好宣传发动,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单)。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小麦、玉米、棉花)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投保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

(三)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政策性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农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农户,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作经费。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县及以下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在协助承保单位展业、防灾防损、技术服务及勘察定损、理赔业务时,发挥作用大,承担任务重,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承保单位要拿出适当工作费用予以补贴。具体比例:省级提取保费收入的0.3%(全省计),市级0.7%(本市区域计),县级4%(本县区域计。按单一保险品种保费提取,可合并使用,其中60%以上用于乡、村)。省、市级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考察、总结、表彰等工作;县级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助承保公司进行宣传发动、收费签单、考察、勘察定损、培训、总结等工作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会议费、技术服务费、必要的奖励费用以及赔案鉴定费用(在承保、勘查定损及理赔过程中,承保公司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省级工作经费待省及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由承保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省农业厅财务专项农业保险账户(补贴到位后的10日内);市级工作经费待当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投保规模无误后,由承保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同级财政补贴到位后的10日内);县级工作经费从交纳保费中支取,由承保公司存入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工作经费的监管,按照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要求,规范工作费用的提取和有效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账、专用。

工作经费确定后,各级农业保险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承保公司索要或提取本方案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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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政策性农业 山东省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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