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改两年 民间借贷业寻求政策征税
2014年04月10日 14:02
来源:凤凰网山东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两周年来,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总体方案和省政府确定的十二项主要改革任务,温州金改探路闯关,彰显了温州金融改革在全国"先行先试"意义。两年来,温州始终坚持顶层设计和底层创新相结合
差别化税收
可以发挥三大激励作用
岳彩申建议在民间借贷的税收制度设计中,可以考虑按照主体行为而不是主体身份实施差异化税收制度。 具体来说,首先,对于纯粹的民事性借贷,因不具有营利性或营利性不明显,可以明确免除其税收。"从美国一些州的经验看,不具有营利性的偶然性借贷可不遵守关于放贷人的法规,也不必缴纳基于借贷而产生的税收。"
其次,对于商事性民间借贷,因属经营性融资活动,应适当征税。但对于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如投放"三农"、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可以参照农村信用社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再次,根据民间借贷交易的特征,可通过税收激励手段引导其投向国家鼓励的领域,如对于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的民间借贷,可以比照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
"差异化税收减免实际上是对民间借贷主体转让信息进行定价,并提供相应的租金。"岳彩申强调。
岳彩申解释称,该制度实施的效果取决于税收减免对出借人成本与收益的影响,即给予多少信息租金,基本标准应当是出借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小于法律保护所带来的收益。如果税收负担超过法律保护所带来的收益,出借人就会为了利益而规避法律,信息不对称会加剧;如果税收负担小于法律保护所带来的收益, 借贷主体就会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一旦民间借贷自愿进入法律的调整,信息不对称程度就会降低,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的预期目标。
岳彩申认为,在上述条件下,按照主体行为而不是主体身份实施差别化税收可以发挥三大激励作用:一是增强民间借贷接受法律调整的积极性,解决民间借贷长期脱离法律调整的难题;二是减少民间借贷规制中的逆向选择和负外部性;三是引导民间借贷更多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实践中,对信贷已经实施了差异化税收政策,如对支农的小额贷款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民间借贷与小额信贷具有很多相同点,对民间借贷实施差异化税收制度的积极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相关专题: 中国民间金融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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