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多重举措保障“人在旅途”
2013年09月24日 20:25
来源:凤凰网山东
《旅游法》出台,牵动着旅游监管部门、旅行社、景区、游客等多方面的神经。针对旅游安全问题,《旅游法》专章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说明,详细规定了政府、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安全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突出了以人为本和安全问题高于一切的指导思想。
明确政府权责及分工
出游时,很多游客在遇到问题后,会有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情况。对此,《旅游法》专门在旅游监督管理一章做出规定,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各自的监管权责,以解决现在旅游市场监管多头执法、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投诉无门等问题。例如:在总则第7条明确地规定了,“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这是作了一个原则规定。另外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明确不可抗力责任分担
《旅游法》规定,在面对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合同变更、解除的处理和费用分担进行了明确说明。政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游客需要承担哪类费用,旅游经营者需要承担怎样的义务,都做了界定,使得类似的纠纷、争议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一位旅行社负责人介绍,如果在有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导游、领队这些专业人士,应该向旅游者告知当地的情况以及要注意的问题;如果旅行社对旅游者进行了告知,但旅游者却不采取防范的措施,旅游者自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旅行社和旅游者应该合理地分担责任。“这条规定兼顾到公平。”
专章规定旅游安全
安全问题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的一个话题,尽管旅游业总体来说比较安全,但随着思想观念的转变,旅游人数的增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安全问题仍旧不容忽视。针对旅游安全问题,《旅游法》专章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说明,详细规定了政府、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安全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突出了以人为本和安全问题高于一切的指导思想。
严格规制旅游从业者
旅游行业飞速发展,使得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要求会更高,此次《旅游法》也对旅游从业者和经营者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制,也赋予了自我保护的权利。《旅游法》对旅行社海外领队人员资格做了明确规定,要求从事导游、领队的从业人员必须先持有导游资格证、领队证。违反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旅游法》还将惩罚性赔偿引入,规定在“旅行社严重违约侵犯旅游者权益的特定情况下,需要支付旅游费用1至3倍的赔偿金。”这种处罚力度在其他产业的相应法律中是很少见的。
均衡各方权益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关的义务。在《旅游法》第二章,针对旅游者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旅游者四方面的权利、也规定了旅游者四个方面的义务,可以有效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各方的权益。例如: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同时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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