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分层监管:职责合一防风险
2013年12月03日 14:38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作者:齐庆华
” 此次《决定》中明确要求界定二者职责,那么在分层管理架构中,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到底应该如何界定。但无论如何,中央和地方金融分层监管是防止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条件。
原标题:金融分层监管:职责合一防风险
本报记者齐庆华报道
20世纪以来金融监管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金融与经济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明确表示,要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这是继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后中央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界定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责。业内人士表示,这有望打破过去金融监管以中央为主的局面,为建立中央、地方分层金融监管体系指明了方向,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上,地方话语权得到进一步提高。
“浙江和江苏省已分别成立了省级资产管理公司,对当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处置。”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道,“虽然意味着我国中央和地方两级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已经开始,只是目前重心是地方政府承担后果,并没有涉及到地方政府监管职责。”
一直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采取的主要是垂直体系,金融监管以中央为主,且绝大部分的金融调控资源都掌控在中央手中。地方政府监管缺位使得地方金融风险频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受到严重挑战。建立清晰的中央、地方分层金融监管体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1月19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辅导读本》中针对如何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及风险处置责任做了进一步说明。他指出,坚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引导地方政府遵循“区域性”原则履行好相关职能。
“中央与地方在管理上的标准可以‘参照谁受益、谁主办、谁监管、谁承担后果’,让地方也可以发挥属地灵敏优势。”霍肖桦表示,中央和地方在分权化的过程中应注意权责对等,既然地方政府承担处置责任,相应的也应该拥有监管的权利,所以中央应该下放监管权给地方。
“过去的管理模式混乱,出现了监管部门管机构,不管地方发展,只管风险不管地方服务,地方只要发展,不管风险的问题。出现了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内力博弈。”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综合研究开发中心主任黎友焕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权利没有理顺,管理肯定会出现混乱和冲突。”
此次《决定》中明确要求界定二者职责,那么在分层管理架构中,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到底应该如何界定。
“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方面的职能区别在于宏观工作和具体工作之分,中央主要是对宏观面的把握和政策走向的引导,地方要具体做好各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黎友焕表示。
霍肖桦则认为,中央应该监管对整个金融体系会带来冲击的系统性风险,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等。而地方主要是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由地方监管的最有可能的对象是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PE、VC、对冲基金等。"
实际上,从国际来看,如美国、加拿大等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层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而不少业内专家也表示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比如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借鉴美国的双线多头监管体制。
“美国的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值得借鉴,按照相应的模式,美国的联邦政府对应着我国中央,美国州政府对应着我国各省市,都有监督权,‘多头’是指在每一级又有若干个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霍肖桦表示。
同时他指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存在明显的不足,如金融监管机构交叉,金融法规不统一,监管分散,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银行容易逃避监管,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和混乱。
由此看来,在借鉴经验的同时不应忽视风险的可能性,要因地制宜。但无论如何,中央和地方金融分层监管是防止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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