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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出台的必要性解读


来源:凤凰网山东综合整理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有四项议程,第三项议程为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 房产统一登记制度马凯在提及国务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有四项议程,第三项议程为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 房产统一登记制度马凯在提及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时表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需要把治国理念转化为制度体制机制,加强事关长远的制度机制整体设计,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据此《方案》提出:一是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二是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

马凯在此间强调,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肩负着重要责任。

尽管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早就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这一规定几年来一致悬在空中,导致《物权法》无法落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混乱,不动产交易安全缺少保障。

虽然一些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机构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地方探索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应早日建立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必要性介绍

任何一项制度的设立都是有利有弊的,关键问题在于通过利益衡量来确定在法律上是否有必要设立某一制度。在我国设立实质审查制度利大于弊,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整个社会面临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在这个过程中秩序比较混乱,信用低下,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对登记的事项不进行实质审媒体报道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查,极易造成欺诈现象。

第二,它有利于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由于登记机关不实行实质审查,常常发生登记错误,而使交易当事人蒙受损害。如果建立实质审查制度,就可极大地减少交易当事人的损害,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它有利于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感。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与登记机关的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实行形式审查则在发现登记错误以后很难确定登记机关的责任。而在实行实质审查以后,因登记机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登记错误,造成相对人的损失时,登记机关应有义务加以赔偿,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感,消除登记错误。

第四,它有利于强化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功能。如果登记内容经常发生错误,交易当事人就会经常依据错误信息发生交易,而过多的登记错误会使人们越来越不愿意去查阅登记簿,从而降低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功能,造成交易的极大妨碍,并使真正的权利人受到损害,尤其是使没有过错的无辜的人遭受损害。

意义介绍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项制度对反腐的助力作用不容小视。同时,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保障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减少欺诈行为,而且还有利于摸清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宏观调控。可以说,这项制度,一举多得。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来会与全国住宅信息联网挂钩,会为纪检部门提供一定的方便,对于反腐工作有强大的助推作用。“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推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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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露露]

标签:制度 不动产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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