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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明年重启 信息披露成“重中之重”


来源:证券日报

我国资本市场存在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不高,有稳定回报的投资产品不多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投资积极性。李大霄表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的提升,需要监管层、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三方面共同的努力。

监管部门不再做新股定价“裁判员”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这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信息披露中心意味着监管部门不再做新股发行的‘守门人’。”对外经贸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国良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了新股发行将向注册制过度,这也意味着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将进入到成熟市场的发展阶段。

实际上,国际上发达资本市场都经历了新股发行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注册制的发展过程。11月30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有步骤地推进。

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股份制企业专业委员会主任曹俊昨日接受《证券日报》表示:“预计明年是过度期,2015年将有可能全面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

据介绍,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注册制的做法不完全一致,但共同的特点是,新股发行应当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注册制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不能将注册制理解为不管了,就是登记备案,自动生效,也不是说股票发行不要审了,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

“向注册制过度,同时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修改、调整,并且仍然需要制定一些可操作性的细则,如对券商等中介机构相关责任的认定。”宋国良认为,此次《意见》明确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时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宋国良指出,《意见》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将面临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等约束,这有助于捋顺未来注册制实施后的监管要求。

■本报记者 左永刚

本周伊始,新股发行改革将成为市场热点,而优先股这一亮点将成为热点中的焦点。

自11月30日,证监会明确对外发布:稳妥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优先股提上日程,未来将成为重要融资方式。

长江证券预测,未来每年优先股的发行额能达到股权融资规模的20%,预计超过1500亿元。

中信证券预计,银行、电力、交运、建筑、煤炭等行业大盘蓝筹股或将率先推进优先股发行。

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股份制企业专业委员会主任曹俊昨日接受《证券日报》指出,优先股可能更适合全国社保基金等保本类资金的投资组合配置。

优先股在境外市场是成熟的证券品种,在我国也有很强的现实需求。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我国资本市场存在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不高,有稳定回报的投资产品不多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投资积极性。优先股以市场化方式促进上市公司合理实行现金分红,为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提供多元化投资工具,同时也拓展居民的投资渠道。

“实际上,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时,就错过了推出优先股的一个很好时机。”对外经贸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国良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推动优先股试点,由于优先股投资收益较为固定,再加上可以享受免税,这有助于定位于“保值增值”的长期资金入市。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

一位企业年金委托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可能直接推动地方结余养老金投资股市,并且有可能成为委托投资机构操作长期资金投资组合的一个常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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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意见 新股定价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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