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齐发政策组合拳给力 A股市场牛市可期
2013年12月05日 16:50
来源:证券日报
《指导意见》明确,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回购股份。
借壳上市条件从严
将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
加强“借壳上市”监管有助于规范市场投资行为。《通知》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借壳上市条件低于IPO标准,投资者对绩差公司被借壳预期强烈,市场对绩差公司炒作成风,内幕交易时有发生,绩差公司通过卖壳成为股市“不死鸟”,难以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有利于遏制市场对绩差股的投机炒作,从根本上减少内幕交易的动机,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
“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也将有效防止市场监管套利。目前部分IPO终止审查或不予核准企业转道借壳上市,通过借壳上市规避IPO审查,引发了市场质疑。”证监会上市部负责人表示,统一借壳上市与IPO的审核标准,可以防止审核标准不一致带来的监管套利。
而对于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的考虑,邓舸表示,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市场定位不符也与创业板监管政策相悖。创业板定位于服务创新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其准入、退市制度应当与主板、中小板有所区分。从现有主板借壳案例来看,多数借壳企业与创业板企业的特点不同,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此类企业将登陆创业板市场,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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