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齐发政策组合拳给力 A股市场牛市可期
2013年12月05日 16:50
来源:证券日报
《指导意见》明确,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回购股份。
原标题:IPO、优先股、现金分红、打击炒壳四大新政齐发
政策组合拳给力 A股市场牛市可期
■ 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 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会同财税部门进一步优化现金分红税收政策
■ 正在积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
■ 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本报记者 侯捷宁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IPO改革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简称《指引3号》)和《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同日,《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也正式发布,四大新政的出台是相配套、相衔接、相得益彰的,体现了证监会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心,也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向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迈出的重要步伐,为A股市场的中长期牛市奠定了基础。
IPO改革更加尊重
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
此次发布的《IPO改革意见》使得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有了实质性进展,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
同时,《IPO改革意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
针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IPO改革意见》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特别强调,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此外,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透露,《IPO改革意见》发布后,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完成相关程序。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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