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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为实行注册制奠定基础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中信证券:为实行注册制奠定基础 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认为本次改革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有效

原标题:中信证券:为实行注册制奠定基础

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认为本次改革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有效且有意义的补充和完善,对于进一步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各主体责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等具有重大意义,并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了良好基础。

相比于今年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本次改革不仅增加了一些改革措施,在之前的一些改革内容上也进行了有益的完善和改进:

一、增加的内容

1)增加了证监会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即需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的内容。这不仅加快了IPO的审核节奏,对于中介机构的发行保荐能力和监管机构的审核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淡化前端审核,逐渐迈向注册制的必经之路。

2)增加了鼓励存量发行即老股转让,同时要求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存量发行制度的引入不仅增加了股票供给、缓解了供需矛盾,在遏制超募现象、促进原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方面也是有益的举措。

3)增加了如有虚假披露、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发行人和控股股东要依法回购全部新股和转让股份的内容。这一措施大大增加了发行人信息造假的违法成本,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重要的意义。

4)增加了申购中报价最高部分(比例不低于10%)需被剔除,且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根据发行规模增加了上下限。剔除高报价能够减小投资者盲目高报价或友情高报价的动机,也限制了发行方高定价的基础。对于有效报价机构家数上限的要求增加了每家入围投资者的获配规模,可促进

其谨慎报价,对于家数下限的要求则保证最终定价能够有效反应市场化定价的结果。

5)增加了对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的要求内容。此次改革不仅对于保荐机构在新股发行前对于发行人需要履行的尽职调查和辅导责任提高了要求和失职处罚力度,对于发行后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也相应提高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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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证券 注册制奠定基础 实行注册制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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