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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经济普查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济政字〔2013〕25号)要求,做好我区第三次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办镇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原标题: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济政字〔2013〕25号)要求,做好我区第三次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资料。

四、组织实施

我区第三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配合,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有关服务业、农村公路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中小企业及其他经济和信息化方面的事项,由区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区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由区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办镇、区政府部门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区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涉及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事项,由区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电子地理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区城市规划协调服务中心、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事项,由区城乡建设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户外广告设置等方面的事项,由区城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方面的事项由区农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方面的事项,由区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区文化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区卫生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名录等方面的事项,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方面的事项,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房产管理等方面的事项,由区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和区工商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区质监分局负责和协调。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办镇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区统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大宣传力度。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总结宣传典型事迹,及时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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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延亭]

标签:区食品 普查对象 普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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