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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维权渠道有哪些?


来源:凤凰网山东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

凤凰网山东菏泽频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来维护合法权益?各级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怎样分工受理?

菏泽消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投诉工作分工与协作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需要相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协助的,相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一)消费者的投诉,一般由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地级市,下同)级或市级以下消费者协会受理,被诉经营者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经营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 

 (二)对非辖区内经营者的投诉,一般应转给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也可告知消费者直接向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对内地消费者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消费引发的投诉,一般应转给与上述地区或国家消费者组织有受理投诉工作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受理,也可告知消费者直接向与上述地区或国家消费者组织有受理投诉工作协议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四)中国消费者协会、省级消费者协会以受理全国或本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投诉和下级消费者协会以书面形式上报的涉及面广、有地域限制或具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投诉为主;对普通投诉一般应转给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上级消费者协会对下级消费者协会的受理投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办,对下级消费者协会提出的疑难投诉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下级消费者协会应当受理上级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并及时答复处理情况;上下级消费者协会可以联合处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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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静静]

标签:消费者 利益受到侵害时 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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