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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残疾大学生的公务员考试之旅


来源:中国青年报

4月13日下午,宣海参加完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后,在考场门口等待前来接他的朋友,随后他将返回家乡舒城。本报记者王磊摄 命运仿佛和28岁的宣海开了一个玩笑。念到大学的时候,他的眼睛失去了光明。作为一名

4月13日下午,宣海参加完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后,在考场门口等待前来接他的朋友,随后他将返回家乡舒城。本报记者王磊摄

命运仿佛和28岁的宣海开了一个玩笑。念到大学的时候,他的眼睛失去了光明。作为一名本科毕业生,他在求职路上四处碰壁,无奈之下,折返安徽省特教中专学校“回炉再造”,学习推拿技术。

巧合的是,今天回到昔日的母校,宣海终于完成了自己“奋斗多年”的夙愿。他坐在特设的考场里,通过“电子试卷”,完成了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的笔试环节。

2013年4月13日下午4时40分,他从考场里走出来,迎着春日的阳光,拿起饮料瓶子狠狠地灌了几口水,随后把一副茶色墨镜罩在自己的双眼上。

今天的考试,包括宣海在内,共有3名视障考生参加了笔试。考虑到安徽省特教中专学校配备有残疾人卫生间、室内盲道等无障碍环境,安徽省人社厅专门在此设立了考场,所有残疾考生均集中在此进行笔试。此外,视障考生可以通过“电子试卷”进行笔试答题;聋哑考生还配有手语翻译,在人工协助下,他们可以得到考场提示信息。

据宣海介绍,他所在的考场原本准备了7个考位,每个考位配有电脑、耳麦以及打印机。考试时,电子考卷和读屏软件通过当场发放的U盘拷到电脑上,软件会把试卷内容翻译成语音,考生一边听题,一边在电脑的文档中写下答案,之后要通过打印机当场打印出来,考生签上名后,连同U盘一起封存。

“上午‘行测’考得还不错,这次基本上都做完了。”不过宣海还是有些遗憾,“最后做‘数量关系’的时候,还是有些困难,有些涉及小数点的数字,脑子记不太清。”

下午的“申论”,宣海感觉考得不尽人意。“接到人社厅的回复时,已经3月26日了,那时才准备考试,有些仓促。”

今年已是宣海第5次报考公务员,这一次,他终于等来了国内公务员招考的“首份电子试卷”。 

    一个与公务员考试“较劲”的视障青年

宣海并非先天失明。高中时,他被查出患有罕见的遗传性疾病“视网膜色素变性”,大学期间,视力骤然下降,最终左眼失明,右眼视力0.1,属视力一级残疾。凭着非凡的毅力,他在安徽财经大学坚持完成了4年本科学习,最终顺利毕业,拿到了学士学位。

大学毕业后,宣海卖过彩票,特教中专毕业后,开过“盲人按摩店”和网店。但是,“残疾人就业应该是多元化的,不能只做这些简单的工作”,为此,他执着地走上了“公考”之路。

2011年6月,宣海得知,老家舒城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自己恰好符合条件,于是报考了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岗位。但因考试没有提供针对盲人的辅助设施,他未能参加考试。

同年11月,宣海报名参加了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之前,他特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询问考试时是否提供辅助设施。考试当天,安徽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为他提供了两个放大镜。宣海只好中途退场,放弃考试。

随后,宣海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安徽省人社厅未依法提供考试服务。答复称,申请人作为盲人,不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

2012年3月10日,宣海再次报名参加安徽省2012年公务员招考,遗憾的是,因视力不合格,资格审查环节未能通过。 

2012年4月,宣海认为自己在参加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受到歧视,将安徽省人社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安徽省人社厅2012年公务员考试中为其提供考试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限制盲人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行为违法。媒体称之为“全国公务员招考残疾歧视第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海随后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再次驳回宣海的诉讼请求。

宣海没有就此作罢,2012年11月,他再次报考了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管理”职位,考点为他设立了单独的考场,并提供了大字版试卷和人工协助。

虽然这些措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盲人答卷的问题,但宣海还是向广东省人事考试局赠送锦旗致谢。在他看来,“以后会有更大的进步。今天给了我大字版试卷,或许明年、后年,就会给我一个单独的电子试卷考场。”

仅过了半年时间,宣海的预言就成为了现实。2013年3月,安徽省公务员招考启动报名程序,全省计划招录的6850个职位中,有两个职位让他“眼前一亮”。安徽省残联招考的职位是“办公室文秘”,共两个名额,要求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对象必须是“残疾人”。

宣海再次向安徽省人社厅申请信息公开,询问公务员笔试能否提供无障碍措施。3月26日,他接到的回复函件称:“对视觉障碍考生采用电子试卷,在计算机上作答”。

    残疾人能不能当公务员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共计有137人报考了安徽省残联的两个职位,通过资格审查后,76人拿到了准考证,其中有7人是视障考生。

“残疾人就业难,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更难。”这是安徽省残联理事长张纯和近年来在基层调研时的最大感触。在他看来,“残联不仅是为残疾人服务的,同时也要吸纳有愿望、有能力的残疾人毕业生直接为残疾人服务,从而体现残联这一社会组织的代表性。”

“这一次党组会通过决定,拿出仅有的两个空编,面向残疾人招考。”据他介绍,按照中残联的相关规定,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占编制总数的比例应该达到15%左右,目前,安徽省残联机关尚未达到这一比例,这也是本次专门面向残疾人招考的动因之一。

“所以,今年制定招考条件时,不分残疾的类别、等级、专业,只要持有残疾人证,符合年龄和学历条件,就可以报考。”他说。

“我们等于出了一个难题,特事必须特办。”在张纯和看来,这也是一个多方形成共识的过程,“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对此都非常重视,协调会开了很多次,最终拿出了招考方案。”

“宣海的事情一度让我们感到‘很被动’,其实,我们在背后作了很多努力。”安徽省人社厅的一名工作人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从国家层面来看,公务员考试主要是针对健全人的考试,相关制度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此外,因为残疾人考生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是视力不好,有的是肢体不好,针对不同的问题,如何组织笔试、面试,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

据了解,考虑到视障考生需要使用读屏软件,但“图形图表题”无法通过语音进行准确表述,最后,试题结构作出了调整,报考同一职位的所有残疾人考生均不考这一题型。

在这名工作人员看来,当前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政策依据。如果按照以往的制度,根本就无法操作,比如体检的标准。“我们只能去摸索,不断地去完善。”

“我们认为,这次招考在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张纯和说。

对于残疾人来说,如果被录取,能否胜任公务员工作呢?据张纯和透露,起初也有人对此存在顾虑。他解释道:“他们能从学校顺利毕业,就说明他们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生活自理能力,并有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此外,文秘工作不需要经常外出,也不是很繁重。”

“如果最后录取的人是聋哑人,我们将配备手语翻译,如果是盲人,我们将配备盲文办公软件。”张纯和表示,“我们希望招来的人不是摆设,不是花瓶,而是来了之后能成为有用之才,在这里愉快地工作。”

    “行政机关应带头招录符合法定比例的残障人士”

在宣海看来,自己的“公考”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反歧视行动。它的意义在于,“为残疾人争取平等就业的权利,让残疾人参与到社会事务管理中来。”

据了解,考试结束后第2天,宣海就联合其他残障人士,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建议信,倡导推广安徽省专门招录残障人士、首设无障碍考场等做法,切实落实残障人士国家机关内按比例就业制度,保障残障人士的就业权利。

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负责人于方强评价道,“安徽省的做法是突破性进展。”但他认为,从目前的形势看,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仍有漫长的路要走。

我国于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确定了残障人士按比例就业制度,并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但是,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究竟如何呢?

2012年8月,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以公开申请政府信息的方式,对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四地的公务员招录中的残障人士数量及比例进行了调查,并发布了《华东残障公务员招录调查报告》。

该调查以40个地级市和直辖市上海共41个城市作为样本,其中仅有18个城市作出了“有效回复”,提供了具体数字。有些城市给出的“无效回复”称:“没有具体数字、未统计或信息不存在。”

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至2011年这4年中,18个地级市共招录公务员21184人,其中残障公务员8人,所占比例为0.03%。有12个城市,4年来从未招录过1名残障人士。在有残障人士招录的6市中,比例最低的某市为0.04%。

该报告分析说,造成残疾人在公务员系统就业比例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制度性障碍仍然存在,如原人事部和卫生部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视力残障人和听力残障人不合格;监督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落实的机关级别较低,欠缺独立性。劳动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各级残联,他们本身也是各地行政机关组成部门或者是接受法律委托的社会团体,难以对整个地方的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的行为形成监督和制约;公务员招录权利救济机制无力。近年来发生的公务员招录争议诉讼案中,绝大多数考生最终败诉,受害人很难得到有效救济。

此外,该报告着重指出,各机关缺乏吸纳残障人士就业的动力和压力。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障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替代。

“行政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异于将钱从‘左口袋’挪到‘右口袋’,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监督。”于方强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打了一个比方。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发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也曾指出,国家机关不应适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这是对法律精神的实质违反。同时,国家机关在公务员招录中,应当按照1.5%的标准为残障人士预留岗位,将部分适于残障人士的职位给予定向招录,这样才能保障残疾人担任公职的权利。

“如果行政机关带头招录符合法定比例的残障人士,就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全社会都会重视起来。”于方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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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务员 残疾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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