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山东中烟微博被指变相做广告 编段子称抽烟益处多


来源:北京晨报

制定于20年前的广告法,已经管不住见缝插针的烟草广告和营销行为,烟草广告“戴着脚镣跳舞”,而且跳得很“精彩”。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表示,超市、小卖部、烟酒店等终端销售机构也不应当发布烟草广告,应当将烟草广告取消。

声音:互联网不允许烟草广告存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烟草广告中不得有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内容,而微博、微信中的很多内容都突破了这个底线。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王帆博士表示,这些宣传香烟文化、诱导人们吸烟的博文,正是利用文化营销这种隐蔽的手段展开攻势。刘俊海教授认为,广告法修订之后,将对互联网烟草广告加以规制,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不允许烟草广告的存在。

微电影和烟草网站对未成年人不设防

烟草企业绞尽脑汁利用互联网,发现办法总是比困难多,此前比较流行的微电影,烟草企业也在第一时间试水。2011年,某烟草品牌拍摄了号称业内首部微电影,虽然有一位男主人公,但更抢眼的是他手中时常出现的卷烟,在很多镜头中,烟盒、烟支上品牌的标识都给了特写。

借助微电影这个当时风靡的形式,品牌知名度在网上迅速传播。去年,又一家烟草企业跟上,也拍摄了微电影,取得了不错的宣传效果。一时间,烟草业内普遍看好微电影的广告效应,期待有更多高品质的微电影的诞生,让微电影营销能够给烟草品牌的宣传带来新的机遇。

相对于微电影的时髦新潮,烟草论坛稳扎稳打,笼络着老烟民。烟悦网论坛,号称中国最大的烟民交流论坛社区,注册会员60余万,在网站及论坛上,交流吸烟心得,介绍烟草文化,以及最直接的烟草品牌推广信息比比皆是。网页上提供诸如“烟标连连看”等小游戏,将烟草宣传潜移默化。不吸烟的王先生有次买烟送礼,也到网站上寻找相关信息,“不看不知道,这里就是一个烟草信息资料库,我是坚定的不吸烟者,看看倒还无妨,如果是一个懵懂少年,看到这么多和抽烟有关的内容,还能把持得住吗?”

声音:烟企官网应设防

刘俊海教授表示,他登录美国万宝路烟草公司的网站时,网站要求登录者注册,需要确保登录者年龄在21岁以上,审核后才能浏览网页。国内烟草公司也应采取同样的举措,不能让任何人都能随意浏览官方网站。要建立屏障,过滤掉青少年上网群体。

微促销和赞助活动现场送烟抽

直接的、变相的广告烟草企业或其下属的品牌文化公司在做,为了规避法律的约束,烟草企业通过促销和赞助,以及慈善活动扩大品牌影响力,将青年人群体拉入烟草的怀抱。

在南锣鼓巷旁的一个四合院里曾举办了一场拔根比赛,怀旧的氛围,经典的游戏吸引了不少80后、90后参加。不过,就在这么一场充满童趣的游戏现场,也充斥了“烟味”。四合院的影壁上,贴了多幅某品牌卷烟的海报,促销人员将介绍卷烟的宣传品发放给参赛者,其中还包括试用装。很多年轻人,甚至还有女孩,好奇地接过了试用装。其中很多人还是高中学生,此前并未接触过烟草。促销人员告诉记者,拔根儿比赛由烟草公司赞助,并且提供了部分奖品。赛事主办者向北京晨报记者表示,活动从筹划到落实只有两个星期的时间,寻找赞助商有些仓促,今后再组织类似活动时,他会避免找烟草企业等容易引争议的企业参与。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烟草企业对民俗文化活动、各种文化场馆冠名,冠名各类晚会、演出。

声音:禁烟草软广告

刘俊海教授表示,促销与赞助是烟草公司的“软广告”,对于假借赞助合作之名,实为促销获取利益的行为要予以禁止,并应该通过法律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并加大对烟草促销、赞助活动的处罚力度。

观点

广告刺激消费烟草企业不厚道

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并未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不少控烟人士表示失望。刘俊海教授也认同草案中对于禁止烟草广告的列举方式还不够,应当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监管办法,出台更加严格的规定。刘俊海教授表示,此次广告法修改加大了对烟草广告的规制力度,值得肯定,“现在广告法修订草案未通过,也未颁布生效,并非定论,对烟草广告的政策都可以讨论。”

刘俊海教授说,如果不是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允许在某些领域存在烟草广告的话,除了吸烟有害健康的文字说明,还应该有图片警示,将烂肺、烂牙等吸烟造成危害的图片放在醒目位置,“又想为烟草广告开辟很大的空间,又想对烟草广告和警示不做改革,肯定是行不通的。”烟草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不能靠广告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相反的应提倡戒烟。虽然烟草公司为国家创造不少税收,但都是以牺牲烟民健康为代价的。

不堵死后门烟草广告仍会出现

广告法修订后,有关烟草广告的禁止,部分依旧采取列举法,控烟专家一致建议,在修订的广告法第二十条中,应当明确写入:“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如仍采用列举法,亦须在列举各项之前加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款项”的字样,以免烟草企业变换花样继续用广告促销烟草。

控烟专家、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表示,现行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和漏洞,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广告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广告法修订案增加了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但从全面禁止到列举禁止,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再长的列举也无法囊括所有室内室外公共场所,必定为烟草广告留下可钻的漏洞。微博、微信和手机等新媒体烟草广告的出现就是最好的例子,法律不能随时修订,广告法这次时隔20年才得以修订,而新媒体烟草广告已经泛滥了很多年,如果新《广告法》不能堵住烟草广告可钻的空子,将来仍会出现新的变相烟草广告。

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国,《公约》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控烟专家认为,广告法修订有关烟草广告的部分,应当遵从《公约》的要求。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杨功焕等控烟专家一致呼吁,修订后的广告法应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使广告法真正能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

链接

现行广告法对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在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媒介、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广告法 后门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人参与 评论

精彩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