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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项计划保障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进城获政策利好


来源:齐鲁网

(省农业厅负责)  4.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围绕促进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大力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每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3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就业率达90%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参加,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三)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

 

山东省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达到120万人以上,就业服务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农民工创业率不断提高;各市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政策更加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达到80%以上,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达到90%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100%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所有市、县(市、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模式和有效措施基本建立,服务可及性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所有农民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民工适龄子女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育龄农民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搞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确保农民工同等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强化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推进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对就业困难农民工开展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政策性安置。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半小时为时限,全面建设"山东省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启动"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在城市和农村社区全覆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创业者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农民工恳谈日"、"联百乡包千村就业帮扶"等就业专项活动,拓宽农民工就业空间,畅通政府与农民工群体的交流渠道,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根据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储备,保证配套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并享受补助。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明确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条件、程序和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抓紧建立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提前申报制度和就学档案制度,掌握农民工子女就学基本情况,防止学生辍学。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按照国家规定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

(三)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尽量提供宿舍。工程施工类用人单位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农民工宿舍要与工作场所、材料存放区隔离,防火等级、门窗设计、床位设置、人均居住面积、环境卫生要符合有关标准。有条件的可建设"夫妻房".对已在城镇落户农民工给予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对尚未落户城镇但在城镇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制度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尽可能将项目选址在农民工聚集、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块。适当放宽对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取消收入标准限制。支持企业较为集中、农民工较为聚集的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农民工出租。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并写入劳动合同,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将农民工住房需求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市综合考虑房源数量、农民工与其他符合分配条件保障对象的数量比例等实际情况制定。加大对农民工居住的工房特别是简易板房安全检查力度,提高农民工住房安全事故防范能力,保障农民工住房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参加)

(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根据常住人口合理优化配置城镇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资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民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农民工在就业地的医疗保障水平。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地新建或依托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农民工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

(二)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划分分担比例,满足公共服务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需求。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大力推行精细化服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引导农民工理性有序进城落户。积极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创新和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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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曲径幽]

标签:农民工职业 企业农民工 子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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