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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项计划保障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进城获政策利好


来源:齐鲁网

(省农业厅负责)  4.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围绕促进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大力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每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3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就业率达90%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参加,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三)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

 

 

附件二、  

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筑、餐饮、居民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以上;农民工工资提高到合理水平,工资基本无拖欠,同工同酬落实到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40%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70%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480万人以上;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农民工人身安全健康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将每年春季开展的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春风行动"和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主要内容的"春暖行动"有机结合,使农民工就业有岗位、有合同。定期开展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的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从源头上规范劳动用工。把劳动合同签订率列入企业诚信评级体系。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用工动态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鲁发〔2012〕15号),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

(二)推进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确保足额支付。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90%以上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全面推进落实"一书两金一卡"制度。进一步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地政府负责制,落实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农民工欠薪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每年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参加,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三)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继续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工作,完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用工总数的10%.清理各类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应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具有相同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职工确定其工资待遇,与本单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做到同工同酬;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带头做到同工同酬。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服务,把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专项检查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相结合,力争到2016年年底基本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同工同酬落实到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参加)

(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民工参保率。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用人单位要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研究制定基本养老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政策,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权益积累和待遇享受。积极探索通过完善个人账户功能等方式,稳步推进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多元化医疗需求。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建立完善大额医疗补助和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效解决患重特大疾病农民工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优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给付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一步推动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安全、卫生、环境标准建设工作厂房、车间和作业区,配备必要设施。引导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工时制度、年休假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等规定,切实做好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的制度。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行为。(省安监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用工主体和执法主体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开展专题法律法规培训,对使用农民工较多尤其是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和水平。每年组织1-2次基层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实现覆盖全部县(市、区)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动态监控和主动预防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继续开展对突出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加强一体执法工作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三)建立信息联动机制。按照统筹推进、整体设计、一体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工资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库,建立健全不同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处罚的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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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曲径幽]

标签:农民工职业 企业农民工 子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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