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或出台新规: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则禁止拆迁
2014年07月02日 07:20
来源:齐鲁网
原标题:山东房屋征收条例将立法听证 超30%人不同意禁拆迁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法制网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8月上旬在济南市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其
原标题:山东房屋征收条例将立法听证 超30%人不同意禁拆迁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法制网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8月上旬在济南市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其中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十五条显示,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
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本次立法听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涉及最低补偿标准、最低补偿面积、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一)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关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可行?(二)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关于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评估标准的规定是否合理?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是否有必要?(三)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关于最低面积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四)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规定是否合理?征收非住宅房屋是否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
记者发现,在公开听证的《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关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限制性规定显示,超过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对于拆迁户关心的临时安置费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一倍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1倍支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以上内容或将成为听证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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