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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地方举债“开闸”应防省政府进京跑债


来源:北京青年报

导读: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严格限制财政专户的开设范围,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基层能否快点拿到拨款?

不规定时间框架有利于资金执行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完成预算任务,每年年底突击花钱。有的委员认为,应该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的拨付效率。

三审稿规定,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此外,转移支付按照行政层级逐次下达到基层,每个层级都需要最长30日或60日的时限。

邓秀新委员估算,根据专项转移支付每一个环节的法定时间,如果某一个县获得这笔资金,从人大会开完到钱拨到基层需要5个月的时间。“也就是从人大3月15日闭幕到下面,8月份是最快的,再加上工程招标,到12月份,按零基预算又收回去了,这个项目谁去做也很难做好,只有突击花钱和违规才能做好。”

梁胜利委员说,有些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当年没有完成预算,理由是预算资金下达的时间太晚。他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财政部门即可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不要规定时间上的框架,这样有利于财政资金执行。

财政专户该怎么管?

要严格限制财政专户的开设范围

“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这一话题是预算法修订过程中的争议点之一。有观点认为,财政专户是改革过渡时期的产物,不宜写入法律;也有观点认为,财政专户可以写进预算法,但问题是怎么管理?

近年来地方开设了大量财政专户,已游离在国库管理之外。据报道,国家审计署2012年对18个省本级财政收支审计发现,财政专户多达478个,存款余额相当于其国库库款的44%。

现行预算法中没有关于财政专户的规定。预算法草案二审时,财政专户这一概念写进法律文本。当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财政专户数量过多,管理混乱,产生了许多违法违规问题。

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严格限制财政专户的开设范围,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昨天的审议中,吴晓灵委员说,法律有规定的专户是社会保险账户,除此之外的各类政府基金、专项转移支付均不应该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因此,三审稿不必为专项资金开立专户留下余地。

任茂东委员认为,目前财政专户问题较大,如财政专户数量大、种类多、沉淀资金量大,收支都由财政部门和商业银行直接操作,不经过国库经理,缺乏有效监管。

任茂东说,近几年财政部门十分热衷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有些财政专户甚至成了部门的“小金库”。他认为,虽然三审稿中对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限定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但这种先承认财政专户存在的合法性,再加强管理的方法,在实践中不足取。他说,是否仍然要脱离国库设立财政专户必须要慎重考虑。

唐世礼委员认为,要严格限制财政专户的开设范围。现在有的地方大量财政资金游离在国库单一账户之外,造成资金的分散和沉淀,也为随意调控、截流、挤占留下了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殷兴山建议取消财政专户,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这样可以实现财政资金“一本账”核算,保证预算编制的真实、完整。

预算中不公开的“国家秘密”有哪些?

应明确界定涉及“国家秘密”内容

4月18日,各中央部门公布了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外交部、最高法等4个部门首次“晒”三公。此前几年,外交部未公布的原因是“三公经费”中有一些涉密信息。

三审稿明确了预算公开的时限和内容,同时新增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洪毅委员认为,现在各级政府公开预算、决算、财务报表过程中,部门内容往往以保密为由不公开。他建议,三审稿中的“国家秘密”值得斟酌,应明确只有属于法定的国家秘密、人大授权的或者中央政府规定的国家秘密才可以不公开。

史莲喜委员认为,三审稿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没有给出明确界定,建议按照保密法的要求作出比较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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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举债权 财政专户 地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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