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再婚申请一胎准生证被拒 状告计生委胜诉
2014年08月06日 09:25
来源:水母网 作者:于杨
对此,李某觉得不存在亲子关系是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理应按生效判决进行执行。法院认定该份民事判决书可以作为李某未生育的依据,行政部门就应当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律师解读:法院作出推定非亲子关系的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例中李某为了一胎准生证,经过了民事诉讼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程序。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可给当下面临生育政策和准生证办理的人群所面临的部分问题提供使用参考。
本报邀请了山东省绍元律师事务所李春晖律师对该案进行了解读。
案例中李某通过提起民事确认之诉,来确认了其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秦某某并非亲子关系,是依据了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项“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李某前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可非亲子关系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因此作出推定非亲子关系的生效判决是正确的。
李某又针对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该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之前这份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及其效力。李春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而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也就是说,已生效的法院裁判的效力是最高的,但并非是绝对效力,若要推翻生效的法院裁判需要对方当事人提供反证。李春晖介绍,此类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行政部门在庭审中虽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书提出了异议,却并未提供足够的反证来推翻该份判决书,为此,行政部门针对这一异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该份民事判决书可以作为李某未生育的依据,行政部门就应当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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