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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再婚申请一胎准生证被拒 状告计生委胜诉


来源:水母网

对此,李某觉得不存在亲子关系是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理应按生效判决进行执行。法院认定该份民事判决书可以作为李某未生育的依据,行政部门就应当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原标题:男子再婚申请一胎准生证被拒状告计生委胜诉

水母网8月5日讯(YMG记者于杨)从未生过孩子,却发不了一胎准生证。烟台牟平男子李某很是苦恼。为了解决一胎准生证,他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非亲子关系,后以该份判决再次找到当地主管部门申请证件,依旧被拒。无奈,他以该部门不履行发放一胎准生证的法定职责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近日,该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文书公布,李某胜诉。案件的始末或许可以给当下关注生育政策和准生证办理的读者一些思考。

出生的第一个孩子成了“二胎”

李某和秦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几个月后,秦某生下一子,取名秦某某。因为二者在经营婚姻的过程中感情破裂,双方于2009年在牟平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秦某认可秦某某并非李某所生。

经历了第一次婚姻后,李某又认识了陈某,并最终于2012年上半年与其结婚。儿子李某某于年底出生。

本来陈某怀孕是件高兴的事情,可困扰李某的问题却来了。在陈某怀孕期间,李某便向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办理第一胎生育证。但该局却以李某婚内已经生育一子,本次生育不符合办理第一胎生育证条件为由,拒绝为他办理第一胎生育证。

为了证明自己在婚内未曾生育,李某只好以前妻所生之子秦某某非自己亲生为由,向牟平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他与秦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中,作为秦某某法定代理人的秦某,认可李某与秦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她拒绝做亲子鉴定。牟平法院随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判决中,法院确认李某与秦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本以为拿到判决就能顺利办理准生证了,岂料,判决生效后,李某持判决书再次要求该局为其办理第一胎生育证时又被拒绝了。这一次的理由是该判决未经亲子鉴定程序、缺乏科学依据。该局后为李某夫妇发放了二胎生育证。

办证主管部门要求出示亲子鉴定

李某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与该局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证明其申请办理第一胎生育证时,对方拒绝办理。还有一份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秦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决。

李某称,该局不仅以未办理亲子鉴定为由拒绝办理第一胎准生证,且拒不出具不予办理的答复意见。李某无奈,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为李某办理第一胎准生证的法定职责。

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提供了相应证据以证明自己颁发二胎证有据。其中,包括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二孩生育申请意见书”,还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登记表”,证明李某与前妻已经领取了第一胎的生育证。

该局提出,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款“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作出为李某发放二胎生育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在答辩状中,该局还提出,2009年,李某与前妻秦某生育的一胎男孩,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政策内生育;而李某与陈某后登记结婚,给李某、陈某办理二胎证也符合法律规定,仅凭李某口述和法院判决不能办理第一胎准生证。

 

发一胎证还是二胎证应该依据什么

牟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质证过程中,该局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提出了异议,认为李某要求为李某和陈某所生之子发放第一胎准生证,必须先确认李某与秦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至于如何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他们认为亲子鉴定结论是唯一有效的科学依据。该局提出,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自认判决不存在亲子关系,缺少了必要的鉴定程序。

对此,李某觉得不存在亲子关系是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理应按生效判决进行执行。

牟平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均认可李某非秦某某的生父,李某现任妻子陈某再婚前并未生育。法院认为,达到法定生育年龄的夫妻双方领取第一胎生育证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李某与陈某再婚再育,该局究竟该为其发放第一胎生育证,还是发放第二胎生育证,这主要看夫妻双方是否曾经生育过子女。在此案中,表面上看,虽然李某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已经与秦某领取过第一胎生育证。但是,现任妻子陈某婚后未曾生育,如果李某之前也未曾生育过子女,这次生育就符合领取第一胎生育证的条件。李某与秦某已领取的第一胎生育证,是秦某所生之子秦某某。这样一来,如果秦某某不是李某亲生,就不能认定李某曾生育过子女。

法院判发一胎准生证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经法院判决确认并不存在亲子关系。如此一来,案件的争议问题就成了:法院依照现行司法解释作出的确定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生效判决,能否作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李某未曾生育的依据。

牟平法院在该起行政诉讼案的判决书中提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毋庸置疑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和其它组织应依法严格履行。案件中,李某之妻陈某从未生育,是不争的事实。李某在与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领取了第一胎生育证,但秦某所生之子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置疑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法院认为,该局应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李某与陈某再婚时,双方均未曾生育,符合相关规定。所以,法院认定李某向该局提出的要求发放第一胎生育证的申请理由正当,该局应依法为其办理第一胎生育证,发放第二胎生育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该局按照规定,作出为李某发放第一胎生育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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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标签:政策内生育 再婚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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