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 企业不缴社保费 职工可随时离职
2014年09月16日 15:42
来源:水母网 作者:孙致霞
近日,开发区劳动仲裁委接到一起投诉:一企业以资金紧张为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费,还不让解除劳动合同。 原来,小赵等人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 通讯员 魏文彬)近日,开发区劳动仲裁委接到一起投诉:一企业以资金紧张为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费,还不让解除劳动合同。
原来,小赵等人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个月后该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小赵等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却以他们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为由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声称如果小赵等人执意解除合同,就要扣发他们的工资。在无奈之下,小赵等人申诉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
开发区劳动仲裁委接诉后,就工资和离职问题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告知小赵等人社保费补缴问题需到劳动监察处投诉,由劳动监察处责令公司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费。
经过审理,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小赵等人的要求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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