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女儿告父亲要求提高抚养费 父亲没义务
2014年12月03日 13:15
来源:水母网 作者:曲彩云
水母网12月3日讯 (YMG记者曲彩云)1998年冬天,林琳的父亲和母亲离婚,林琳随母亲裴晶生活,父亲林大伟自离婚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 随着物价的持续上涨,4年后,裴晶再度以林琳的名义将林大伟起诉至法院,2008年11月,经法院调解,林大伟给林琳的抚养费又增加至每月500元。
原标题:18岁女儿状告父亲要求提高抚养费父亲称没义务
水母网12月3日讯(YMG记者曲彩云)1998年冬天,林琳的父亲和母亲离婚,林琳随母亲裴晶生活,父亲林大伟自离婚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此后,林琳和母亲三次与父亲对簿公堂,要求增加抚养费,最近的一次,也就是2014年的诉讼中,林琳父亲林大伟认为林琳已经18周岁,自己不应再承担抚养费,但法院认为,林琳虽已满18周岁,但因尚未高中毕业,故判决林大伟支付林琳18周岁后至高中毕业前的抚养费。
2岁时父母离异成单亲家庭
1998年冬天对于林琳的妈妈裴晶来说,是一个黑色的冬天。那年,林琳还只有2岁,而裴晶和林大伟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难以继续。裴晶不想让林琳这么小就成为单亲家庭的孩子,但是她也实在无法找到再和林大伟一起生活下去的勇气,无奈,她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带着满心的创痛,开始了单亲妈妈的生活。经法院调解,林大伟每个月给林琳支付150元抚养费,至林琳生活自立时止。
母女俩人相依为命的生活,艰难可想而知,但是有妈妈的呵护和照顾,少不经事的林琳并没有受到什么伤害,除了家里少了个父亲,林琳和其他家庭的孩子一样,依然享受着温暖美好的生活。不过,这样的生活,随着物价的上涨越来越难以为继。
因林大伟不同意上涨抚养费,无奈,2004年6月,裴晶以林琳的名义将林大伟起诉至法院,称每个月150元的抚养费太低,已不能满足孩子的生活,经法院判决,增加至每月300元。这一年,林琳8岁,已经有些懂事了,父亲和母亲的矛盾,已经在她的心里投射下阴影。
随着物价的持续上涨,4年后,裴晶再度以林琳的名义将林大伟起诉至法院,2008年11月,经法院调解,林大伟给林琳的抚养费又增加至每月500元。
18岁时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索取抚养费
2014年,因为林大伟不再给付自己抚养费,刚满18周岁的林琳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物价不断上涨,高中学费、住宿费用较高,请求判令林大伟支付她的美术学习费14600元,并自2013年9月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虽然已经被亲生女儿起诉过三次,但林大伟认为那会儿孩子小,应该都是前妻以女儿的名字起诉自己的,但现在女儿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被亲生女儿起诉到法院,这对林大伟是个沉重的打击。或许是赌气,林大伟拒绝了女儿的诉讼请求,称女儿林琳已满18周岁,他不应当再支付抚养费。
某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裴晶和林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院受理后进行了查证,发现林大伟已给付2013年8月(包含8月)之前的抚养费。诉讼中,林琳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林大伟支付美术学习费8800元,并自2013年9月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同时,林琳还提交了一份收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来由:某美术培训中心于2013年7月11日出具的收据一份,载明:收款事由为学费、住宿费、饭费、宿舍物品押金(200元),人民币14800元。林琳称学费实际为14600元,另外200元是押金,美术学费收据是学校开具的。
在第一次庭审中,林大伟以林琳已满18周岁为由不同意继续负担抚养费,并称不清楚林琳是否学习美术,不同意支付美术学习费。在看到林琳提交的收据后,林大伟表示不清楚该证据的真实性,虽然林大伟认可是学校组织学习美术,但再度以林琳已满18岁为由不同意承担上述费用。
已满18岁但高中未毕业,父亲仍需负担抚养费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林琳向法庭提交了参加学习的学费收据等作为证据。林琳提交了证据,但林大伟除第一次开庭到庭外,之后的庭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正当理由。
法庭认为,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林琳虽然已满18周岁,但尚未高中毕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林大伟仍需继续负担抚养费,因年龄增长及进入高中学习,生活及学费增加是客观事实,故林琳要求林大伟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林大伟以女儿已满18周岁为由拒付抚养费,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庭审中,林大伟称其月工资为2800元,林琳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林大伟月工资应为3400—3500元,并要求林大伟提供证据。法院认为,在原告提出异议后,林大伟对本人工资情况负有举证义务,但在法院限定期限内,林大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工资情况,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酌情确定按照林大伟月收入3400元计算抚养费为每月850元,林琳主张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因林大伟已给付2013年8月(含8月)之前的抚养费,现林琳要求林大伟自2013年9月始增加,根据林琳的高中毕业证书可以看出,林琳已于2014年6月高中毕业,故林大伟应支付自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8500元。林琳为学习美术支付费用证据充分,要求林大伟给付美术学习费用,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限林大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林琳自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抚养费8500元、美术学习费用8800元,共计173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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