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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退掉电视被老丈人起诉 法庭上各执一词


来源:水母网

一台一万八千元的电视机,让翁婿二人坐在了原被告席上。李某见女婿私自将退货钱款据为己有,遂将女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向其返还购机款和押金共计18100元。

原标题:女婿退掉电视被老丈人起诉 法庭上各执一词

7月8日讯 一台一万八千元的电视机,让翁婿二人坐在了原被告席上。岳父指责女婿私自退掉了自己购买的电视机,将钱据为己有。女婿却委屈地称,自己父母给了女方十万多元彩礼钱,而电视是为结婚买的。双方争执不下。购买电视机的钱到底该不该还给岳父?最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岳父胜诉,女婿因“不当得利”被判返还钱款。

岳父:女婿偷拿发票退掉电视,领走一万八

引发翁婿矛盾的是一台价值一万八千元的液晶电视机。2013年5月初的一天,李某夫妇和女儿李某某、女婿张某一起前往烟台某商厦购买了这台液晶电视。李某交纳了购机款18000元和押金100元。当时,电视机并未立刻带回,而是向商场留下了送货地址,即女婿张某的家庭住址,号码也是张某的个人电话号码。

岳父李某称,当时之所以要买这个电视,是因为家里的电视坏了。“但是新电视机买好了后,旧电视又找人修好了。因为我们小区正在拆迁,租的房子小,就决定把新电视机放到女儿女婿家里,等新房装修好后,再搬回来”。李某称,张某和李某某登记后就一直住在岳父家,所以新电视购买后,发票就放在桌子上,结果张某却把发票拿走了。当时他们并未在意。后来,李某夫妇发现同款电视机在别的商场卖得更便宜,便想将这个电视退货。后来,李某又买了一台别的品牌的电视机。

事后,女儿李某某曾向张某要过发票,但张某未给。2013年5月底,张某拿着购货发票将电视机退掉,并领走了购机款和押金共计18100元。李某见女婿私自将退货钱款据为己有,遂将女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向其返还购机款和押金共计18100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他向法庭提供了莱山区某街道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和新买的另一品牌的电视机购货发票。

女婿:我们给了彩礼钱,电视是结婚用品

对于退掉电视机一事,女婿张某有着自己的说法。张某称,涉案的这台电视机属于李某某与自己的结婚用品,不是李某自己购买的物品。虽然自己将电视机退货并领取了购机款和押金,但不会向李某返还这笔钱。

购买这台电视机时,李某某已经和张某结婚登记。“我的父母给了他们彩礼钱101000元,电视机是李某某和我为结婚而买的结婚用品,所以送货信息才写了我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为证明这个,张某还提供了一份和岳母郑某的通话记录。通话被当庭播放,但其中并未明确说明这台电视机的购买用途。

当地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商厦交纳购机款和押金共18100元购买了这台电视机,张某后持该发票将电视机退掉并领取购机款和押金的事实清楚,张某虽然主张电视机是自己和李某某两人的结婚用品,但岳父李某并不认可,张某本人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这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审法院支持了岳父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女婿应返还电视机退货的钱款给岳父。

法院: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返还

很快,女婿张某提出了上诉。他依旧强调电视机是为结婚准备的家电用品。张某说,当时四人一起去商场买的电视机,填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都是自己的,就是为了方便拿电视机,岳母郑某还把发票当场交给了张某,并不是自己擅自拿走的发票。

张某主张,涉案的电视机是李某因女儿结婚所以买了赠与女儿女婿的,自己对电视机的取得是合法的。即便他将电视机退货,领取购机款和押金也是合法的,不应返还。张某称,这是双方买的东西,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希望这台电视机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对于张某所提的彩礼钱,李某称自己并不知道,也没有交付给他们,与电视机的事情没有关系。岳母郑某说,发票确实是被张某拿走的,“我不好意思要,就让女儿李某某要,但是张某一直不给发票”。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主张未有足够证据证明,最终维持了原判。

对于此案,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卢培杰律师给予了解答。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 致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卢培杰认为,本案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1)因电视退款行为,女婿张某受有利益;(2)因买电视岳父李某付款,后遭受损失;(3)张某受有利益与李某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张某得到李某的18100元没有合法依据。被告张某一方面承认李某支付电视款18100元的事实,另一方面又提不出合法占有该笔退款的法律基础。这样的事实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卢培杰称,根据民法原理和举证规则,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受损失方只举出自己受到损失、对方获得利益、对方获得利益与自己受到损失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对方返还,至于被告张某获得利益有没有合法依据当然由他自己来举证证明,如果能够证明有合法依据,自然不用返还,否则理应返还,而张某却无法举证证明其保有该笔款项的合法依据。因此,张某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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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标签:老丈人 法庭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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