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开车被查后谎称怀孕 法院直接逮捕
2014年05月06日 16:42
来源:齐鲁晚报
[提要]血液酒精含量256.2mg/100ml,开车差点撞伤民警,到医院抽血时谎称怀孕,最终被民警识破。夜里10点多,张某开车从北新街返回卧牛石的家,到校场街路口和灵山大街时,被交警拦住,吹气测试208.9mg/100ml。
原标题:醉酒开车被查女子谎称怀孕
血液酒精含量256.2mg/100ml,开车差点撞伤民警,到医院抽血时谎称怀孕,最终被民警识破。近日,1980年出生的女子王某被法院直接决定逮捕,并送到泰安市看守所拘役3个月。她是泰安被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第一位醉驾女司机。
5日,泰安市交警二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刘明送两位醉驾的司机进泰安市看守所。他介绍,近日,还有一位醉驾女司机刚刚被送进泰安市看守所。2013年9月13日晚上10点多,擂鼓石大街发生一起事故,事故双方和执勤民警均在路中间协调。女司机王某开着私家车从一旁飞驰而过,民警赶紧疏散人群,才没发生二次事故。民警感觉该车可疑,一直追到望岳西路和东岳大街路口,才把王某拦下。
交警带王某到医院抽血时,王某谎称自己已经怀孕。民警让她验尿证实,结果前两次显示确实怀孕。而陪同护士跟交警眼神交流,交警猜测王某在搞鬼。在一位女警监督下,王某验尿检测为没有怀孕。
最终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6.2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3倍。王某说,半年前她离婚了,心情不好,当晚亲戚留自己喝酒,仅仅喝了一杯啤酒。因为想着回家照顾孩子,急着回家才开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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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警察带走,5岁儿子急哭了
5日中午,醉驾驾驶员张某站在看守所门口,有些紧张,来回踱着步子。张某点起一根烟,深吸一口慢慢吐出,缓解一下内心的紧张。
“去年11月份,天很冷。我和朋友在北新街吃饭,喝了一杯白酒加两瓶啤酒。平时我基本上不喝酒。可能是孩子感冒了,我心里也很烦闷吧。吃完饭后,朋友都劝我打车回家,我心想车放在这里不放心,从这里回家也不远,带着孩子也方便,就开车回家了。”张某说。
夜里10点多,张某开车从北新街返回卧牛石的家,到校场街路口和灵山大街时,被交警拦住,吹气测试208.9mg/100ml。
张某说,他在卧牛石靠卖烧饼挣钱,当天开的车是辆奇瑞,分期付款,再有两个月就还完了。“我一进来,媳妇需要照顾儿子,也照顾不了生意了,车贷还没有着落,让她借借先还上吧。”
张某的儿子今年只有5岁,看到他被警察带走时急哭了。“我真对不起他,被警察带走的都是坏人,我这个父亲角色没当好。”张某说着抹了两把眼泪。
据了解,张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
伤腿还打着钢板,醉酒开车又出事故
和张某一起,董某也被交警送到看守所,家人到看守所门口,拿走他的手机等物件,两边人隔着铁栅栏,相视无言。
董某某今年47岁,东北口音。“我已经来泰安15年了,从来没有喝酒开车,这次也是侥幸心理作怪。”董某说,去年12月10日,他喝了两茶碗白酒,又喝茶聊天近三个小时,感觉酒劲已经下去了,执意要开车送朋友回家。
董某说,俩人沿龙潭路从开发区北上到汽车站附近,到达泰山大街东头转盘时,与一辆济南牌照私家车刮擦。交警赶到后,发现驾驶员董某浑身酒气,抽血检测发现为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205.2mg/100ml。
“原本刮擦事故是对方的责任,就因为我喝了酒,反成了我的责任了。”董某懊悔不已。
走进看守所,医生为他体检,董某右腿小腿因事故骨折,里面钢板还没取出来。
董某说,他从事服装批发生意,儿子27岁,已经有了女朋友。自己进了看守所后,儿子埋怨他很多次。“现在去济南进货,只能是我儿子打车去了。否则自己开车的话,能很方便。”
董某被判拘役4个月,罚金6000元。签字时,董某两手发抖,连笔都拿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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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三年来逮住六百醉司机
5日下午2点,记者来到泰安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二中队办公室,厚厚一摞法院判决书摆放在中队长刘明桌子上,细数有34份。“这都是半年以来因为醉驾被法院直捕的驾驶员,其中还有是二次醉驾。”
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至今已经三周年。记者联系城区交警几个大队得知,泰城平均每年醉驾入刑驾驶员在200人左右。醉酒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法院会采取直接决定逮捕的方式,送至泰安市看守所。醉酒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对于“法院直接决定逮捕”,泰山区人民法院贾丰元法官给出解释,“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觉得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当时办理了取保候审,案子到了法院,法院认为可能会判实刑,需要收监,法院就会对当事人决定逮捕。”
泰安兴峰律师事务所邓太峰律师告诉记者,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只要进入法院的程序,法院就可以决定逮捕。 根据刑开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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