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清理办公用房
2013年08月23日 09:59
来源:日照日报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对全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市行政事务主管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和管理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鲁办发〔2013〕16号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建立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具体管理措施,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和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所有、单位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国资部门监督”的新体制,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统一维修,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切实提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要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市级办公用房及土地权属尚未登记的,授权市行政事务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办公用房及土地权属没有登记到市行政事务管理局名下的,要统一变更至市行政事务管理局名下,纳入统一管理。各区县办公用房权属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要严格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三定”规定及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应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得继续占用和自行处置;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要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办公用房确需维修改造的,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实用”的原则,严格落实审批许可、评估论证、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和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统一制定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市行政事务主管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和管理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同时,要在自查和核查数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土地资料档案,建立规范的办公用房及土地档案管理制度。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中央、省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中央、省、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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