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出台 划片确定
2013年08月12日 08:59
来源:日照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日照港中学(日照一中附属学校):青岛路以西、北京路以东、济南路以北、山东路以南区域及日照港(集团)公司部分职工子女。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规范招生行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二、招生原则
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三、招生办法
(一)划定招生片区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2013年招生区域由市教育局、东港区教育局研究确定(见附件1)。市区其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由东港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发展局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并公布,确保做到全覆盖、无缝隙。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划定的招生区域组织招生。
(二)片内学生认定办法
片内适龄儿童少年(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必须满6周岁,即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认定办法为:
1.看户籍。必须具有日照城区(山海路以南,上海路以北,同三高速以东)户籍,落户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前。学生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
2.看居住地。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住房产权证必须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并实际居住,产权证办理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前,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对住房拥有50%以上(不含50%)的产权。
(三)特殊情况认定办法
1.在市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市区的,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如果在市区学校入学,要按照全市户房一体化管理要求,将户籍迁到居住小区,按居住地确定就读学校。
2.集体户口人员子女入学,在市区有房产的,持集体户口簿及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在片区学校报名。无房产的,家长持无房产证明、集体户口簿及复印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生相对少、班额相对小的学校就读。
3.小区已经建成并且实际入住,但开发商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居民子女入学,需提供户口簿、购房合同、交全款票据、半年以上水电暖及物业管理费发票等材料,由开发商(或小区物业)持市政府批复文件、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批准文件及手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证明文件、单据,统一开具证明报所在片区学校,经学校实地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
4.因城中村改造或其他原因拆迁的居民子女入学,拆迁后确未购房的,持户口簿、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由居民委员会统一开具证明,报原所属片区学校审核。重新购房的,在新购房产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入学;拆迁异地安置的,在安置地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入学。
5.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居住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由学校调查核实其父母房产情况,如有房产,以父母房产所在地为准确定就读学校。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居住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凭相关证明材料,与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3)父母双方名下均无房产或独立固定住所(需提供市或区县房管局出具的无住房证明),且儿童的户口、居住长期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儿童户口自出生至今未迁移过); (4)孤儿。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实际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就读学校。
7.军人子女(指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8.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原则上到日照国际学校就读,也可选择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接收外籍学生资质的中小学就读,严禁不具备接收外籍学生资质的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就读。
9.归国华侨子女、港澳台商子女入学,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市、区侨联、台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侨联、台办统一出具证明,报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10.切实保证残疾儿童按时入学。视障、听障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原则上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轻度残疾、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持残联部门出具的证明,可到所属片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
11.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按日政办发〔2005〕36号文件规定,需提供以下证明(件):(1)区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居住1年以上)和房产证或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2)外来人员务工就业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个体营业执照,且已办社会保险)。(3)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外出就读证明。(4)学生家长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家长持以上证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生相对少、班额相对小的学校就读。
12.租赁经营性房屋或拥有经营性房屋产权,不属于居住房,不作为入学依据。
另外,小学招生时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父母身份证明,初中招生时需提供小学学籍证明。凡对户口簿、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有异议的,应分别到公安、房管等部门予以查实。
(四)时间安排
小学、初中招生,于2013年8月15日开始,8月25日结束,市教育局全程监督市直学校招生工作。各招生学校应按照规定,科学安排好不同区域、不同单位学生的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8月26-30日,市、区教育部门受理咨询,处理有关问题。
各学校要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按时为新生注册学籍,要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新生电子档案的注册工作于9月3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各区、市直义务教育学校要将今年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统计一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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