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忠诚协议 丈夫与小三夜不归宿被索10万
2013年11月29日 15:21
来源:青岛新闻网
原标题:夫妻签忠诚协议 丈夫与小三夜不归宿被索10万 齐女士与李先生是夫妻关系,现在齐女士发现李先生存在婚外情,常常与第三者公开逛街购物看电影,还经常夜不归宿,夫妻感情出现重大危机,齐女士一气之下,
原标题:夫妻签忠诚协议 丈夫与小三夜不归宿被索10万
齐女士与李先生是夫妻关系,现在齐女士发现李先生存在婚外情,常常与第三者公开逛街购物看电影,还经常夜不归宿,夫妻感情出现重大危机,齐女士一气之下,持一纸《夫妻忠诚协议》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诉请李先生向儿子和齐女士支付100000元抚养费作为发生婚外情的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家庭,相互忠诚,任何一方不得发生婚外情,如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的情况,应当向儿子齐女士支付100000元抚养费作为对未违约方的补偿。问:齐女士的诉请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吴东玲律师认为: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本条规定是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依据。法律倡导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夫妻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该条规定来看,齐女士如仅以李先生违反该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支付补偿金的,法院不予处理。该条规定的内涵是,不能以忠实义务作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的对价,不能将道德义务物质化、金钱化。而且,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如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话,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当于任何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违约金的支付仍然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惩罚性。另外,如齐女士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离婚的话,则李先生的婚外情行为如果符合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的情形,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王薇律师认为:首先,齐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具有人身和身份性质,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如果本案发生在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已进行明确,“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齐女士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如果本案发生在上海市以外的其它地区,在没有判例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齐女士的诉请将无法得到支持。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认为:齐女士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以金钱限制婚姻自由不符合婚姻法规定。齐女士试图通过一纸《夫妻忠诚协议》来限制李先生的基本人身权利,无疑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本案的情形当属其中的第(五)项,故从李先生书写《夫妻忠诚协议》之时起,该协议即无效。(邹吉宏 孙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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