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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贞坚案公诉人徐翠兰:起诉时几乎没怎么发挥


来源:山东省检察院

3月3日,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推进会在青岛召开。据悉,2013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月,其被开除党籍;2月被立案侦查,12月被依法提起公诉;2015年1月,此案开庭审理。(公诉人仉杰, 男,潍坊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多次被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

复核砍掉22万余元款项

图片来源:山东省检察院

轻松并不等于清闲。

“公诉的任务不只是庭审发言那么简单,其中还包含了大量的证据复核工作。”徐翠兰告诉记者,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有5笔事实计17万余元的款项系刘贞坚的合理辩解,不宜认定受贿。还有一笔5万元的款项,虽然刘贞坚和辩护人均未提出辩解,但经复核发现其中有因公支出的因素,也未认定。

在案件起诉书指控的全部44笔犯罪事实中,收受某能源公司总经理辛某报销的49.8万余元个人费用并不显眼,却凝聚了公诉人大量的工作。 2011年9月,被告人刘贞坚利用其担任巨野县委书记之便,为某能源公司谋取压煤村庄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利益,并收受上述款项。

究竟是刘贞坚主动要求辛某报销发票,还是辛某早有行贿意愿,这关系到刘贞坚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加重情节——索贿!“当时的资料更倾向于认定刘贞坚构成索贿,但根据我们的一再核实,发现早在拆迁工作开始前,公司方面已主动表达了行贿意愿。最终,该笔受贿事实未认定为索贿。”

纠正被告的错误认识则是公诉人的另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由公诉人仉杰来做的。

“几乎每次与刘贞坚见面后,他都会说自己虽然收钱提拔他人,但所提拔的干部还是有能力的。用他的话讲,就是自己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强、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钱,并没有不正当履行职责。”徐翠兰回忆道,“但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每一次提审,我们都会向刘贞坚解释法律规定,让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其认罪态度也逐渐发生了转变。”

案件取证对象超过100人

图片来源:山东省检察院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办案亦是如此。没有案件侦查的付出与努力,就难有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沉着和自信。

“牵涉面太大、涉案人太多!”谈及案件侦办的难点,昌邑县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员刘日这样总结道,“仅取证对象就超过100人。当然,在省检察院的有力指挥下,在当地党委、纪检、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细致的取证工作也得到了辩方律师和法官的认同。笔者了解到,庭审中,辩方认同检方出示的所有认定刘贞坚受贿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刘贞坚案受贿额也与起诉书完全一致,为858.1579万元。

“严谨求实的态度,耐心细致的转化,全面充分的沟通,这是案件办理成功的重要因素。”徐翠兰总结道,“这个案件犯罪事实较多,证据也比较复杂,法院采纳了检方建议,在开庭前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公开展示,控辩双方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平等交流,对很多问题提前达成了共识,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庭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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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检察机关 侦查主体 山东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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