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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投保人溺亡触发千万赔金:太平等坚持拒赔


来源:投资快报

今年5月份,保险受益人李堂民的父母、妻子、儿女到太平、泰康、信泰、国华人寿公司报案,但8月23日保险受益人收到了四家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联合拒赔通知书。拒赔通知书上有两条拒赔理由,一是“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真实的财务状况。

未如实告知财务及同业投保?

太平、国华维持原拒赔决定

信泰称29日已作出理赔决定

虽然警方及司法鉴定认为,李民堂尸体内未发现有毒物质和乙醇成分,排除自杀、他杀及酒后驾驶,最终死因是溺水窒息死亡,而且保险公司也未给出投保人“骗保”的直接证据,然而,8月22日还是直接选择了联合拒赔的方式对待尚在悲痛欲绝的投保人家属。

拒赔通知书上有两条拒赔理由,一是“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真实的财务状况。”二是“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在同业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

对于保险公司列举的财务状况这一项,刘女士也有她自己的看法。她坦承,“丈夫生前确实有负债,但现在个人负债的情况太普遍了,房贷、车贷、工程设备等有可能是贷款,谁知道买保险的时候都要一一说清呢?”

除了财务状况,刘女士并不认同“未说明在同业保险公司投保”也是拒赔理由之一。 “买保险的时候,简单问答几下就可以完成购买,当你理赔的时候,反而都成了拒赔的依据?”

昨日晚间,涉案金额最大的太平保险回应《投资快报》记者,再次强调称“下发了拒赔通知:一、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真实的财务状况,二、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在同业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已通过书面形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依据投保人的告知事项进行核保并决定是否承保。在投保时,我公司已询问投保人的财务状

况包括年收入、负债、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以及保额等信息,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基于上述原因,我公司对此案仍维持原拒赔决定。”

泰康人寿方面,截止记者昨晚发稿,则未有任何正式的最新回应。 此前,泰康人寿保险山东分公司理赔部有关负责人则表示,该案已经进入司法调查程序,目前这个通知(拒绝赔付通知书)已经是公司作出的最后处理决定。

天安人寿保险理赔部负责人则表示,该案我们已经受理,由于我们8月25日才接到的当事人材料,具体细节我们还没有研究完,已经向总公司汇报了。

9月2日下午,信泰人寿方面回应了《投资快报》记者的采访函,称公司对此案的处理过程进展已经做出了答复,“由于山东李堂民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审核和调查需要的时间较长,根据保险合同信泰人寿应于8月22日给出理赔决定,我司曾与受益人进行沟通,希望能延迟出具理赔决定的时间,但受益人未同意,因此我司于8月22日给出了拒绝赔付的初步意见,但我司与受益人进行了电话沟通,明确表明一周内将出具最终理赔决定。经过反复沟通调查,审慎分析研究,本着信守合约,维护客户权益的态度,我司于8月29日就李堂民案件作出赔付的理赔决定,并已在当日通知受益人。”至于具体的理赔金额等信息,则表示暂时还不方便透露。

国华人寿:

投保人存在保险欺诈嫌疑

保险协会:

若不理赔,保险公司需要拿出证据

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曹先生说:“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2月13日期间,被保险人在生前短时间内,集中向多家保险公司买了同一险种的意外险,接到报案后多家承保公司联合对案件进行了了解,认为此投保行为存在保险欺诈嫌疑。”

“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签有保险合同,并且是同一险种,只是各公司的产品名称不一样,均属低保费高保额的驾乘险范畴;另外投保人投保时间较集中,各公司均反映投保人的投保动机不正常。”8月26日,德州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介绍。

该工作人员说,各保险公司认为此案存在保险欺诈嫌疑,接到各保险公司的情况反馈后,德州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将案件反映到德州市公安局,并由公安局协助调查此案件。若保险公司理赔,将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若不理赔,需要保险公司挖掘证据。目前,公安部门没有处理结果,案情仍不明朗。包括此案在内,近期山东省有三起类似的保险案件。

山东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否理赔应依据具体的合同与保险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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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拒赔 投保人 太平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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