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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划定渤海生态红线区 到2020年水质达标率达80%


来源:齐鲁网

日前,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渤海海域渔业资源退化,突发性海洋环境事件增多,海洋环境风险压力较大。

原标题:山东在管辖渤海海域划7年红线区 重拳治理污染物入海

齐鲁网济南12月20日讯(记者 殷明姝)日前,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渤海海域渔业资源退化,突发性海洋环境事件增多,海洋环境风险压力较大。对此,山东将建立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减少10%-15%,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定为重点管控区域并实施严格分类管控的制度安排。分区明确海洋生态保护底线,严格控制各类损害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活动,为未来海洋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留有余地。

红线区范围为我省管辖的全部渤海海域,西起鲁冀交界处的漳卫新河河口,东至山东半岛北岸蓬莱角东沙河口,为保证生态系统完整性,扩大到长山列岛以东部分海域,涉及海域总面积16313.90平方公里。划定红线区73个(禁止开发区23个,限制开发区50个),红线区总面积6534.4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13-2020年。

意见还指出,到2020年,红线区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减少10%-15%,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不仅如此,将加强红线区内保护区管理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优先在红线区管控范围内选划各类海洋保护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创建力度。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编制生物多样性名录,重点加强黄河口、莱州湾、庙岛群岛等典型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

 

意见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定为重点管控区域并实施严格分类管控的制度安排。渤海作为半封闭型内海,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渤海海域渔业资源退化,突发性海洋环境事件增多,海洋环境风险压力较大,重要服务功能呈下降趋势。为改善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确保渤海生态安全,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保住底线、兼顾发展。分区明确海洋生态保护底线,严格控制各类损害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活动;兼顾持续发展需求,为未来海洋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留有余地。

2.分区划定、分类管理。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分区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管理。

3.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坚持陆源污染排海管控和海域生态环境治理并举,建立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做到陆域和海域联防联控联治。

4.生态保护、整治修复。坚持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并重,严格保护生态敏感脆弱区和重要生态系统;对于已经受损的生态系统,加强区域性修复整治。

5.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发挥部门协调配合作用;通过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等手段,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凝聚各方力量。

(二)空间范围。

红线区范围为我省管辖的全部渤海海域,西起鲁冀交界处的漳卫新河河口,东至山东半岛北岸蓬莱角东沙河口,为保证生态系统完整性,扩大到长山列岛以东部分海域,涉及海域总面积16313.90平方公里。划定红线区73个(禁止开发区23个,限制开发区50个),红线区总面积6534.4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13-2020年。

(三)主要目标。

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到2020年,红线区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减少10%-15%,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二、重点任务

(一)有效推进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

1.加强红线区内保护区管理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制定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加快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先进监管手段的应用,提高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水平。优先在红线区管控范围内选划各类海洋保护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创建力度。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编制生物多样性名录,重点加强黄河口、莱州湾、庙岛群岛等典型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

2.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工程。编制红线区生态修复整治规划,实施重点区域修复整治。在黄河三角洲、莱州湾南岸和东岸等修复受损河口环境和自然景观,恢复河口生态系统功能。实施黄河口、小清河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综合运用海岸生态防护林建设等手段,打造滨海生态走廊。实施海岛生态保护规划,重点加强对无居民海岛鸟类、生态林、自然景观和原始地貌的保护。在莱州湾沿岸、庙岛群岛附近等重要渔业区域,恢复渔业生物种群。加强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保护和建设,构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

3.开展海岸带综合治理。编制实施海岸带整治修复规划。在莱州土山、朱旺、海庙和长岛等重点岸段,实施退养还海,拆除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养殖堤坝和人工构筑物,清理工程废弃物,恢复海岸自然景观。在蓬莱西、龙口屺坶岛东、招远、莱州等海岸侵蚀严重岸段,开展海水入侵防治与沙滩养护工程。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登州浅滩、莱州浅滩沙源。在东营市河口区、东营区和潍坊市北部沿海地区等防潮堤人工岸段实施海岸景观资源养护与亲水海岸环境营造。在莱州三山岛、蓬莱、长岛、龙口等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旅游区,科学设计海岸人文景观,建设滨海休闲长廊和步行道等,整体提升区域海岸景观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4.坚持集中集约用海,严格用海管控。完善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功能管理制度和以生态红线为基础的环境管控制度,优化海域开发利用布局,坚持集中集约利用海域资源,对红线区内用海项目严格区域限批,严禁不符合红线区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重点加强新建、扩建重大海岸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监测。严禁在红线区内围垦河口、湿地等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二)严格监管红线区污染排放,促进产业布局优化。

1.加强入海河流和排污口管理。依法加强陆源入海排污口管理,根据环境状况和功能科学设置入海排污口。实施近岸海域、陆域和流域环境协同综合整治,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陆源入海排污口。以红线区内入海河流及沿岸直排口为主,加强对沙头河、套尔河、弥河、虞河等重点入海河流和陆源入海排污口的实时动态监控,密切监控入海河口水质。

2.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对红线区内现有入海河流主要污染物及入海总量进行评估分析,确定小清河、黄河、潍河等主要入海河流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建立实施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地区间、陆海间污染损害生态补偿制度。加强对船舶排污监管,控制船舶压舱水和各类污染物直接排放。加强船舶建造维修作业管理,实行定点拆解,集中规范处置污染物。加强海洋倾倒区监控,做好海洋倾废监管工作。

3.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综合运用海域使用审批、海岸带工程、海洋工程环评等手段,严把产业准入门槛。支持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能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推进滨海旅游、海洋娱乐、海洋文化、海洋信息服务等海洋服务产业发展。积极推广全循环养殖、海洋生态增养殖技术和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扶持一批浅海鱼、贝、藻生态养殖基地,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空间、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

(三)加强监视监测、执法监督和污染处置能力建设。

1.构建、完善监视监测网络与评价体系。重点加强红线区管控范围内市、县(市、区)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增加海(咸)水入侵检测点,建立实时、动态、立体化监视监测体系。统筹近岸陆海环境监视监测资源,加快建设渤海近岸海域环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重点实施对海洋生态环境高风险区的监视监测,开展受损海域生态修复工程的跟踪监测与评估,对围填海活动和海洋工程开发实施全覆盖监管监测。

2.加强红线区环境监督执法。各级政府要建立海洋与渔业、海事和环保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涉海项目建设活动和损害生态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3.加强赤潮等灾害防治和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通过监测站点监视监测和海上船舶观测、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加强对赤潮等多发性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和防范应对。建立渤海管辖海域溢油监视监测系统,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溢油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设立省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联席会议机制,海洋与渔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环渤海各级政府是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推进本地区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有效实施。

(二)强化制度创新。实施陆海统筹,建立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创新陆海联动机制,加强陆源污染物入海综合监管。逐步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区生态评价制度,根据红线区内海岸带、海域、海岛生态评价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修复整治,规范红线区开发秩序。建立健全红线区内共同防治海洋污染的协作机制,采取统一行动,实施联防联控联治。

(三)完善责任考核。将红线区管控措施的落实、指标的控制、预期目标的实现、政策措施的配套、修复治理的开展等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和保护负总责。省政府组织对环渤海市渤海生态红线区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四)健全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稳定长效的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投入机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对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海岸保护、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机制。

(五)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知识宣传。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违反红线管控制度的行为,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管控工作。《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方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3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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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逯延津]

标签:海域生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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