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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试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来源:新华网

记者采访了解到,山东省目前执行的投资最低限额标准为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山东省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一般应分别不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220万元/亩。

原标题:山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试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新华网济南12月2日电(记者叶婧) 山东省人民政府最新出台一系列旨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规定,今后,山东省将推行更为严格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大幅提高投资最低限额标准和新增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并首次明确提出实行分期供地制度,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最新出台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建项目产出效益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一般分别不低于520万元/亩、400万元/亩、280万元/亩,亩均税收一般分别不低于30万元/亩、20万元/亩、15万元/亩。

此外,山东省大幅提高了投资最低限额标准。这意味着,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产业向园区集中,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记者采访了解到,山东省目前执行的投资最低限额标准为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

山东省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一般应分别不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220万元/亩。

在此背景下,山东将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当期用地为达到预定的投资强度等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

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山东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依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用地。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建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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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延亭]

标签:集约用地 工业项目 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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