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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5年内构建公交出行系统 农村也少不少


来源:中国山东网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明确了公共交通发展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此次出台的《意见》布置了强化规划调控、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公共交通用地保障监管和综合开发、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公交路权优先、推动绿色公交发展、推动城乡客运公交化发展等十项任务,提出了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公共交通补贴机制、推行交通综合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等八项保障措施,将有效促进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

《意见》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财政要确保公共交通发展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保持在5%以上。特别是在税费优惠方面,《意见》规定:免征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2015年12月31日之前新购置的用于城市内运营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公交站场运营用地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落实对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电价优惠。

公共交通不能少了农村

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投入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农民群众的出行问题。自2011年开始,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在“村村通客车”的基础上,为实现农村群众出行由“走得了”向“走得好”转变,本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确保稳定”的原则,在莱芜市及邹平、曲阜、诸城等12个县(市)开展了城乡客运公交化试点工作。目前,各项任务目标已基本完成,为农村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安全舒适、低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赞誉。

《意见》对推进我省城乡客运公交化的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有条件的县(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模式、服务标准、票价、扶持政策,对农村客运实行公交化改造”;“实行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道路、站点、车辆、行驶线路、市县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政策及资金支持,将城乡客运公交化试点工作逐步推广,促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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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意见 城市公共汽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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