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民工2015年实现同工同酬
2013年09月10日 08:11
来源:新华网山东
《意见》提出,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
关于子女上学:
农民工子女可就地报名中考
调查表明,有85.5%的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的首要理由是“希望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为孩子在城市争取到优良的教育资源,用知识改变命运。
《意见》提出,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
针对目前很多城市存在教育资源不足、不能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的问题,《意见》强调,要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求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
异地参加中考、高考是广大农民工及其子女比较关注的问题。在2014年放开高考报名的户籍限制的基础上,《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开中考报名户籍限制,规定凡在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关于居住:
农民工可就地缴纳住房公积金
目前,农民工就业地集中在地级以上城市,这些城市房价水平、住房租金水平相对较高,而农民工大多收入不高,如果雇主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农民工到市场购买或者租赁合适的住房,往往不具备资金条件。因受户籍制度等因素制约,农民工大多又不能获得住房保障。为减少支出,多数农民工只能住在城乡结合部、地下室。据调查,全省有47.5%的农民工居住在设施不完善的各类简易单位宿舍、工棚或生产经营场所,面积小,条件差,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意见》立足现阶段实际,提出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重点,要求各地要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完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意见》针对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特点,要求各地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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