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最高可得5万元奖励
2013年08月26日 15:30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王彬
办法明确,若举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行为,举报人最高可得5万元奖励。同一纳税人分次实施同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被举报经检查属实后,应分别进行处罚,并分别奖励举报人。
原标题: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最高奖5万元
济南日报8月25日讯(记者王彬)举报发票违法行为,能不能获得奖励?奖励金额多高?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若举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行为,举报人最高可得5万元奖励。
据悉,若举报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栏目不齐全等行为,举报人可获10元以上100元以下奖励。另外,若举报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等行为,举报人最高可得1万元奖励。
若举报非法代开发票、为他人或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等行为,举报人最高可得5万元奖励。若举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行为,举报人最高可得5万元奖励。
根据办法,举报人应自取得被举报人实施发票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后1个月内(以填开时间为准)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超过1个月举报的,税务机关应受理,但可不给予举报人奖励。另外,同一纳税人分次实施同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被举报经检查属实后,应分别进行处罚,并分别奖励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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