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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查处6起“车虫”行贿交警案:只罚款 不扣分


来源:正义网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烟台查处6起贿赂窝案 "车虫"行贿交警只罚款不扣分

正义网烟台7月25日电(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李炳梅 陈正)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说明司法机关对行贿案件逐渐重视,有利于从行贿这个源头抓起,遏制腐败现象。

2013年上半年,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查6起福山公安协警与社会“车虫”勾结,采取只罚款不扣分手段处理外地交通违章,借机非法敛财100余万元的系列贿赂窝案。该案的行贿者——“车虫”遍及山东省多个地、市,侦查人员通过紧锣密鼓的侦查和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陆续归案,现已审查起诉。目前,来自聊城的行贿人段明已被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新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福山检察院查处的第一起被判处实刑的行贿犯罪案件,有力地震慑了交通管理领域的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

经查,被告人段明系聊城的“车虫”,代理当地二手车、年审、上牌和违章处理等业务。其于2012年10月至12月间,为帮助客户处理交通违章记录以从中谋利,给予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科违章处理岗协警孙兴和车管所协警黄伟峰(均已另案处理)好处费,由孙兴利用职务之便,登录烟台市公安局交警网络系统,为被告人段明提供的烟台市以外的违章车辆进行只罚款不扣分的违章操作。事后,被告人段明按所处理的违章,以每分20—45元不等给予黄伟峰好处费54笔,共计136067元,被告人段明自己获利17000元。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二条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之规定,段明的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备向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的情形,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法院作出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

目前,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审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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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车虫 行贿犯罪 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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