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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拨付877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万业主受益


来源:潍坊广播电视报-城市周报

近日,记者从潍坊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获悉,截至10月31日,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拨付使用661笔,累计拨付金额达877万余元。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12问

1.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正常使用。

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有哪些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4.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5.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自存入专户后,产生的利息和收益归业主所有。房屋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6.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什么?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7.哪些房屋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8.按什么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多层建筑(含别墅)按70元/平方米交存,高层、小高层建筑按90元/平方米交存;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

与多层住宅相连的及独立建设的按70元/平方米交存,与高层、小高层建筑相连的按90元/平方米交存。

9.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如何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

及未售出物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

10.专项维修资金按什么程序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

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

3、涉及户数;

4、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计划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

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

公示。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应持有关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书面确认证明;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

位。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

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七)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对验收报告和审核证明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11.哪些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12.专项维修资金能退还吗?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返还业主。(王磊 孙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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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逯延津]

标签:业主大会 住宅维修 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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