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旅游法》11大热点实施问题
2013年09月25日 15:53
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全面权威解答《旅游法》实施热点问题 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游法》社会关注度很高,旅游业界和社会各界对《旅游法》的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对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规范和旅游者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
热点3:
旅行社境内外组织、接待行为的法律适用
目前,一些旅行社对由境内旅行社组织、境外旅行社接待的活动,是否适用《旅游法》有不同看法,认为境外地接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境内组团社无法控制。
为此,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旅游法》明确规定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旅游法》,旅行社企业对此要有明确的认识。
他说,与旅游者的合同是由组团社签订的,行程是由组团社事先设计或确认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组团社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为应当受组团社的控制,后果应由组团社承担。同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要求境外地接社按照约定安排旅游活动;不按照要求安排的,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制止。
他表示,目前,市场上有一种现象,有的旅游者去港澳等地,在当地的旅行社报名,参加境外旅行社组织的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团队旅游。如果查实该活动是由我国境内旅行社参与组织的,依据《旅游法》,境内旅行社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热点4: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
社会上特别是旅游业界,对《旅游法》关于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禁止性规定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不可以安排,有的认为可以安排,有些甚至认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购物。
为此,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治理“零负团费”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他表示,旅行社如果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欺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做出合理的安排;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不得因此而减少团费。
他说,旅行社违反这些要求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组团社或地接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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