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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协发布十一旅游警示


来源:凤凰网山东

在十一黄金周到来之际,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旅游消费警示,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旅游消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选择正规旅行公司。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必要证据,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

在十一黄金周到来之际,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旅游消费警示,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旅游消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选择正规旅行公司。

消费者选择旅游公司,首先要确认其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要轻易相信上门签约的服务,注意查看“一证一照”,即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要尽量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旅行社。不规范的广告发布者往往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个人或机构,在广告中既无企业名称,又无办公场所,冠之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的名称,联系方式仅为手机,旅游质量无法保证,不要贪图便宜而随意找一个旅游公司。

(二)选择合适的旅行路线。

要详细咨询旅游路线,掌握行程、服务项目、食宿标准。消费者在挑选旅游线路时,要避免过分注重价格,要理性消费不盲目追求低价,避免落入低价陷阱。根据路途的远近及交通的便利条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和外出旅行线路。根据国家规定,节日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准备自驾外出旅行的人会明显增多,这样会造成交通拥挤甚至堵塞,因此,提醒准备自驾外出的旅客要明智选择。

(三)注意旅游中的保险购买问题。

一是要注意旅游保险合同。该项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前,消费者一定要查看是否有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此次旅游的《意外保险合同》,以防范风险。二是旅行社的责任保险只是针对因旅行社的责任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它不能涵盖消费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为使自己能够在遭遇意外事故后,自身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出游前最好购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

(四)认真签订旅游合同。

签订旅游合同时,要仔细看合同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旅行社要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对于模糊不清、表述不明的条款要在补充约定中注明其真实意思;注意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旅游景点,特别是定点购物的次数,以及住宿饭店的名称或星级;不要一味考虑价格因素,一些旅游报价之低无法想象,所以也往往能吸引许多消费者,其实许多报价背后隐藏“陷阱”:如实际旅游中外加景点的旅游费、门票和增加路程的交通费等等,事后加价可能高出报价很多。

(五)景点购物要谨慎。

消费一定要理性,切不可有侥幸心理,谨防各种方式诱骗自己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要盲目轻信,切忌冲动从众,管住自己的钱袋,景区内、路边店尽量做到店可进,物则可不买或少买。即使要购买,也应该选择信誉较好的正规商场。同时旅游者有权拒绝计划外购物活动。《旅行社条例》明确禁止旅行社和导游强迫旅游者购物,购物活动(包括地点和次数)应在行程表中明示。

(六)要做好文明旅游。

发扬中华民族文明礼仪的优良传统,加强文明旅游修养,履行文明旅游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公共道德和行为准则,杜绝在文物及建筑物上涂鸦、随地乱扔垃圾、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拍照等不文明行为,遵守交通法规,文明乘坐公车,爱护公共设施。

(七)要保存好消费凭证。

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必要证据,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尤其对旅行社途中擅自更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更要索取发票,以便为发生纠纷时投诉举报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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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露露]

标签:旅游报价 旅游合同 旅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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