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 购房合同满5年临沂经适房可交易
2014年07月15日 08:35
来源:琅琊新闻网 作者:刘遥
近日,《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下发,并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生效。据临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计,目前,市区存量经济适用住房约3.8万户,经初步调查,有上市交易意愿的约4000户。
原标题:8月1日起购房合同满5年临沂经适房可交易
琅琊新闻网7月14日讯(记者刘遥) 近日,《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下发,并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生效。《办法》明确,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并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不过经适房住户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获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办理程序要先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还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周边同地段同结构类似商品房销售均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应补缴的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方可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办法》还对不得上市交易的经适房进行了明确。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同意上市交易的;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未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均不得上市交易。
对购得经适房后,因继承、离婚及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等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特殊情形,《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将由政府按照原价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收购时止。政府收购的经适房,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实物配租。
政策解读
6年磨一剑填补上市交易空白
从2008年10月临沂经济适用住房首次公开摇号以来,临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走过了6年历程。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13万套、331.49万平方米,解决了近4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经适房上市交易、回购等市民关切的政策,意义重大。什么条件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交易需要哪些程序?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如何计算?本报为您详解。
1 满5年有完全产权才可上市交易
《办法》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产权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全额购房发票等证明购房时间的凭证资料,经济适用住房房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其它材料。
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周边同地段同结构类似商品房销售均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应补缴的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
2 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缴至财政
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缴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按票款分离程序全额缴至财政。产权人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补缴土地收益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的证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身份证明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完全产权)证或办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凭新核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需补交价款=(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价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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