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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危害超酒驾 具备入刑条件


来源:齐鲁网

陈彬介绍,2012年8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规定,排查吸毒驾驶员,对吸毒成瘾未戒除的驾驶员,将强制注销驾驶证。对此,陈彬认为,毒驾行为的危险性不言而喻,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刑法规制的空白。

毒驾入刑条件已具备

记者了解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而与其危险性相当的毒驾并未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惩治范畴。目前,刑法对毒驾的规制只能以其行为后果进行追责,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重大伤亡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对未造成伤亡的,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对此,陈彬认为,毒驾行为的危险性不言而喻,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刑法规制的空白。“毒驾入刑是大势所趋,已具备相当的条件。”陈彬说,从司法实践来看,吸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更是触目惊心。此外,从近年来醉驾入刑所取得较好的打击震慑和预防效果来看,毒驾入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毒驾未入刑,使得吸毒人员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主观上放任毒驾所导致的危害后果。

陈彬说,打击毒驾应坚持预防为主,使执法部门能够及时查处危险驾驶的行为,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社会管理执法成本。此外,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本身与刑法“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原则相悖。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理应将比醉驾还危险的毒驾纳入刑法管辖体系。

检测及搜查需法授权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毒驾的处理也尚未受到特别关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虽然涉及吸毒人员较多,但由于毒驾尚不是一个罪名,所以实践中往往被容留吸毒、交通肇事等罪名吸收掉了,并不会被给予过多关注。

此外,由于毒驾的隐秘性强,存在检查难、检测不方便等困难,这也为毒驾入刑增加了一定难度。陈彬认为,想让毒驾入刑还需配套相关细则。

“首先要开发快速反应的检测技术。”陈彬说,尿检或血检检测毒品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路边检查不可能实现,应开发推广快速反应的常见毒品唾液检测板。同时要完善相关检测及搜查程序,与醉驾不同,查处毒驾还涉及到搜查车辆及毒驾者身上是否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因而,交管、路政等执法部门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搜查手段的正当性都需要相关程序规范和保障。(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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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贝贝]

标签:酒驾 驾司机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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