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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将严查严管电动汽车 因其属机动车范畴


来源:鲁网

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十九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鲁网5月21日临沂讯(通讯员赵宁韩玉杰记者刘宗红)21日,记者从临沂市交警支队获悉,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对无牌无证、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不遵法行驶的电动汽车,严管严查。

近日,调查发现,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汽车、老年代步车等电力能源驱动的车辆越来越多,少数商家也乘机打出了“电动汽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上牌办证”的宣传口号进行车辆推销,部分群众也受到省钱、无需办理牌照等方面的误导,购买了电动汽车。那电动汽车是否应属于机动车范畴。

据临沂市公安机关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为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法律规定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电动汽车时,请自觉选择购买正规厂家生产、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合格、国家工信部轿车目录收录的依法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汽车;购买后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登记的电动汽车需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九十九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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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贝贝]

标签:电动汽车 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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