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交警:电动汽车属机动车 路面行驶须遵法
2014年05月22日 15:38
来源:琅琊新闻网 作者:胡雪莹
电动汽车、老年代步车等电力能源驱动的车辆因环境污染小、成本低、结构简单易上手等优点越来越受市民的欢迎。” 临沂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法律规定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琅琊新闻网5月21日讯(记者胡雪莹通讯员赵宁韩玉杰) 电动汽车、老年代步车等电力能源驱动的车辆因环境污染小、成本低、结构简单易上手等优点越来越受市民的欢迎。更有一些电力能源驱动车的商家打出“电动汽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上牌办证”的虚假宣传口号进行车辆推销,部分群众也受到省钱、无需办理牌照等方面的误导,购买了电动汽车。
那么,电动汽车是否应属于机动车范畴,电动汽车上路需要符合什么样的规定?
记者从临沂市公安机关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临沂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法律规定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八条清楚的写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在第十一条中,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工作人员补充说:“目前,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所以机动车设有强险。按照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电动汽车和老年代步车也不例外。”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电动汽车时,请自觉选择购买正规厂家生产、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合格、国家工信部轿车目录收录的依法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汽车;购买后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登记的电动汽车需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另外,公安机关表示,近年来,随着临沂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加快,临沂市市区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人、车、路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近期大量无牌无证电动汽车违法上路行驶,在给市区交通造成巨大压力的同时,也存在着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公安机关将对无牌无证、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不遵法行驶的电动汽车,依法严查严管,追求其法律责任,请驾驶电动汽车上路行驶的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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