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或将担连带责任
2014年06月24日 11:03
来源:京华时报
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仅5年时间,但诸如网购、海淘、保健食品等领域却已显现“盲区”。如今启动首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新增法条覆盖网购、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其中规定
婴幼儿配方食品违法最高拟罚货值30倍
草案明确,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除此之外,企业要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草案明确,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草案还明确了罚则,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而对于此类产品的经营者,以及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行为,草案也明确,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食品及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同时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将被吊销许可证。
专家指出,国内市场中“洋奶粉”的质量参差不齐,在贴牌生产过程中,企业难以实现对产品的全过程监管,带来质量安全风险,草案作出上述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保健食品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对于处于监管“空白”的保健食品,草案做出补充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称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草案明确,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同时,规定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下称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此外,要求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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