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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炒股公司代客炒股 亏损10余万被告索赔


来源:北京晨报

投资者于先生一个偶然机会,接到自称是投资公司业务人员的电话,表示如果将其股票账户交由他们公司操作,保证获利丰厚。一审法院宣判后,中金中投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上午该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原标题:理财炒股公司代客炒股 亏损10余万元后被告索赔

投资者于先生一个偶然机会,接到自称是投资公司业务人员的电话,表示如果将其股票账户交由他们公司操作,保证获利丰厚。于先生在签署了“保收益”协议后拿出50万元投资。可一年过后其账户反而净亏10余万元。为此,于先生将中金中投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中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约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于先生的诉求。后该公司不服上诉,昨天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投资一年亏了十余万

于先生一审诉称,2013年10月10日,自己与中金中投公司签订了一份《VIP项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于先生将其自有的股票账户委托且仅委托该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并由该公司对于先生的股票账户内进行投资买卖的具体操作。签订合同后,于先生将存有50万元的股票账户交给中金中投公司操作。

此后,于先生发现股票不仅没有升值,反而出现了严重亏损。但业务人员信心满满地表示肯定没问题。在于先生的要求下,双方陆续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在一年协议期满时,于先生的股票盈利达12%,该公司的一名股东李某还手写补充,“如低于该收益,本人以现金方式补齐。”

协议期满后,于先生将账户收回,而此时总资金仅剩了30余万,一念间净亏10余万元。故此,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依约赔偿损失10.8万余元,并支付收益6万元。

辩称签字者为职员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金中投公司未获得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买卖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管理合同》及《附加协议》均属于无效,同时鉴于李某手书了承诺,因此法院判决中金中投公司赔偿于先生损失10.8万元,如公司尚有部分资金不能清偿,该部分的三分之一由李某承担。

一审法院宣判后,中金中投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上午该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因为李某是公司职工,签订协议是职务行为,所以他不应个人承担责任。”中金中投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出具了一份劳动合同,解释李某除了股东外,还任公司的客服顾问。“签订协议时,我们认为他的身份不是公司股东,而是公司职员,李某也是在对方的胁迫下才签的字。”

对此,于先生的代理人则称,李某是该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之一,做出的承诺也是李某真实意思表示。“他们出具的这份劳动合同我们也不认可,上面连约定工资都没用,很有可能是一审宣判后才补的。”

无资质作承诺有过错

中金中投公司同时提出,于先生作为一个有一定经验的股民,应该知道股市有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还与没有相应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这说明他是以这种方式规避自己的风险,不符合常理。”

而于先生一方认为,用签订协议的方式规避风险并无不妥,“谁都想保本挣钱,这有什么问题吗?”

于先生一方出具的股票账户截屏,记者见到在由中金中投公司操作了账户仅两个月的时间,亏损曾高达14万余元。“一开始合同约定利益能有20%,后来我们签补充协议时降到12%,已经是作出了巨大让步,没想到最后连本金都亏了这么多。”于先生一方说。

在庭审结束前,法庭组织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并未成功,随后法庭宣布休庭。10分钟后法庭进行宣判,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称其是职务行为,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李某明知公司并无资质,仍然作出承诺以便继续操作于先生的账户,对此有一定过错。故此,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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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佰云]

标签:被告 中金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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