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济南回迁问题:七问济南回迁难难在哪儿
2013年11月18日 09:44
来源:济南时报
相关进展:济南市发祥巷5栋回迁楼年底拿“大证”,居民房产证随即将办理 回迁居民在外漂泊,大多只能选择租房,房租成为日常支出的“大头”,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重要性不言而喻。
原标题:七问回迁难难在哪儿
居民吐槽:社区、街道、开发商、拆迁办……一圈问下来啥也没弄清街道
建议:回迁项目多头管理,应设统一发言机构定期公示工期进度
相关进展:济南市发祥巷5栋回迁楼年底拿“大证”,居民房产证随即将办理
回迁前
1问
过了回迁期限,谁能给个准信?
“回迁延迟,到底该找谁了解情况?”采访中,不少回迁居民表达了这样的困惑。“我是经四路附近的回迁居民,2008年搬走时,有关部门承诺2年回迁,结果一拖就是5年。”居民李女士说,这些年,大家隔三差五就去打听,问社区、问街道、问开发商、问拆迁办、问指挥部,问了一大圈,最后还是啥也不知道。
也有居民表示,有时即使能打听来消息,也是“五花八门”:拆迁未完全完成、资金不到位、规划有调整、政策未细化……“因为不知道、不清楚,所以才茫然,才会失去信心。”市中区一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认为,涉及回迁的每个部门都有义务为居民答疑解惑,建议以后处理类似问题,变被动为主动,在项目实施中,设一个由各部门代表组成的统一发言机构,由专人定期将工程进度等向居民公示。
2问
过渡费停发,到底谁来监管?
回迁居民在外漂泊,大多只能选择租房,房租成为日常支出的“大头”,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重要性不言而喻。槐荫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情况下,过渡费是由开发商支付给回迁居民的“租房费”。但开发商通常不和居民直接对接,而是将钱打给拆迁部门,由拆迁部门负责结算、发放等。回迁期内还好说,开放商一般会一次性支付,超期的就比较容易出“岔子”。其中主要涉及三大问题:一是谁来解释过渡费的发放标准;二是谁来对开发商进行监管,确保费用及时发放;三是开发商如果资金出现问题怎么办?
他认为,建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对开发商的监管负一定责任;拆迁办则负责费用核对、发放等具体工作,其在发放时限即将到来前,应及时告知开发商付款,并就金额、发放方式等向居民作出解释;按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也应帮回迁居民协调过渡费等事宜。不过,这么多的“相关部门”,采取何种措施,才能避免互相推诿。
回迁时
3问
配套迟迟不完善,还要等多久?
记者了解到,一些回迁房延期交房,就是卡在配套上。历下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小区回迁难,主要是因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导致房屋迟迟无法通过验收。深究背后原因,既有资金等现实问题,更有态度问题。居民回迁后,公共配套滞后的问题也凸显了出来。一些安置片区,居民已入住三四年,但相应配套的商业、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都还不齐全。在魏家庄街道馆驿街小区,居民回迁已4年,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工作人员说,配套设施需要“协调前置”,更需要后期的监管。
4问
户型调整,增加的公摊谁来出?
户型调整,这是一些居民回迁遇到的问题。一开发商告诉记者,户型调整会给居民带来麻烦,他们也是不得已,因为有关标准变了。“比如,我们当年设计的厨房没有窗,但新标准出台,出于安全等因素考虑,厨房必须要留窗。”他们就只能改户型。“遇到调整,能否事先告知居民,这样也好早做准备。”一些居民建议。“根据计算,一些面积误差已超过3%。”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高硕律师认为,对回迁房来说,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的可参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有关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近两周来,本报刊登了《让出房来盖大楼 漂泊数年盼回迁》、《我都六十了,真怕再也回不去了》等稿件,对回迁难问题进行了持续关注。回迁难,到底难在哪儿,本报对此进行了梳理,希望更多部门能“站出来”,帮居民住上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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